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2.04
【字号】冀价行费[2008]42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84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
1、普通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本科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河北大学本科生文史哲6类专业(汉语语言文学、历史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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