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
第一章 总 论 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 内容
自然人 机构、组织 国家 权利 义务 物
非物质财富 行为 人身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积极、消极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标准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客体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事件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合法行为(等)
行为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 宪 法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法 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适用范围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会
形式 必须书面!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仲裁协议
效力 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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