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窗体顶端 |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0〕13号) | 发布日期:2010-05-17 来源: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配套费标准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配套费标准。将《关于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政办发〔2006〕39号)中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57元调整为95元。上述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相应由每建筑平方米178元调整为216元。 二、供热配套范围相应调整。根据青政办字〔2008〕92号文件规定,供热配套范围相应调整为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 三、已建成项目供热配套费标准。申请对已建成项目进行集中供热改造的用户,供热配套费按每建筑平方米95元标准缴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同上。 四、本通知自2010年5月4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供热配套费或已办理供热配套费缴费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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