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个税怎么处理?

实习生个税怎么处理?

最近一篇关于实习生工资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文章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不少网友都因此对实习生工资的缴税方式举棋不定,下面小编为各位小伙伴分享一下自己的观点,希望得到大家的认同:

1个税问题要用个税相关的条文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规定的是临时工、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以此作为判断个税缴纳问题的依据不合适。

2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依靠个人的各种技艺,独立地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在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受雇,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强调的是“任职或受雇”,也就是存在雇佣关系,相反,“劳务报酬所得”不存在雇佣关系。

(依据: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3雇佣关系的判断误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才存在雇佣关系”

退休返聘人员不能成为劳动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

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收入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即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

结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存在雇佣关系

(依据: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4税局的口径

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1997]385号、国税函[2005]382

5判断雇佣关系的关键

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依据:国税函[2006]526

6实习生的判定

实际操作中的实习生可分为两种:1、临时劳务人员;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准备聘用的即将毕业的学生。

第一种:临时劳务人员与企业不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根据前述的分析以及参考税局的口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第二种:三方就业协议是企业聘用未毕业学生的依据,双方实际存在雇佣关系,这类实习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判断个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应该从个人与企业实际存在的关系去判断,临时性的劳务人员,不管其称呼是什么,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人员,即与企业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佣关系的人员,其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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