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1、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自然法典》(1755)《公有法典》(1842)
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的《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性格的双重性
①1914年《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些法律确认,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者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或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显示出限制垄断,保证市场主体绝对的实质性的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
②德国《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把煤炭产业经营,收归国有显示德国经济统制法,限制民间经济自由,扶持特定国家垄断
③经济法的产生反映基本性格具有双重性,因国家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目标和方式的差异性,导致经济法在西方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一对互相对立的基本性格,一方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经济统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快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深刻反省,经济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政府失败。
3、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二)经济法的辅助渊源 地方政府规章等辅助渊源 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辅助渊源 国际条约法律解释
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②主体性质不同,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③权力范畴不同,民商法上的权利范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它们是一种私权利,经济法上的权利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它们是一种公权力。④构成要素不同,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法的,由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法构成。⑤法律属性不同。民商法是私法,经济法具有公法属性。
联系①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民商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记载和表述,还顺着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经济法就是要为人生发挥作用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②民商法的调整要以经济法的调整为条件。由于民商法存在的技术并不现实,天然的具备迷上它本身,会破坏自身存在的基础,因而必须依靠经济,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创立恢复和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从而为民商法奠定存在的基础。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关系。②主体不同行政法的主体由一方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介入其中的国家机构也不尽是行政机关。③涉及的权利不同。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的权力,它决定支配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经济法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支配权,它们作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④构成要素不同。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经济法的构成要素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⑤宗旨不同。行政法关注的核心和规矩的重心是政府本身,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着重于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经济法其调控的核心和规制的重心是市场秩序和市场运行,其宗旨着重于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⑥追求利益的方式不同。行政法通过限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和明确行政责任的方式,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的盲目性的事情,通过市场规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证市场公平自由,竞争协调有序的发展,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促进社会共同利益。
6、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的尊重的原则
①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②合同自由原则。③诚实信用原则④交易的顺利可靠安全原则。
⑤违法行为法定原则⑥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⑦保护弱者原则
7、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有效调治原则①市场决定性原则②强制法定,调制适度与调整绩效三原则
(2)社会利益本位原则①综合效益原则③实质公正原则
(3)经济安全原则①宏观经济安全原则②经济发展原则
7、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宏观调控机构的属性①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②应具有统一性③应具有权威性④应具有专业性⑤应具有民主性⑥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市场规制机构的属性①主要是国家机构②是一个专业机构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④不尽是行政机关
8、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①无论是宏观调控行为还是市场规制行为,都是国家干预行为②都是法定行为。③公共行为,公职行为,公权行为,为公是他们的唯一宗旨。
9、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经济评价,政治评价,社会评价,法律评价
10、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概念特征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征:①宏观调控权配置上的中央属性。②宏观调控权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③宏观调控成了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④宏观调控权的若可诉性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统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制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利。特征:①市场规制权实施主体的独立性。②市场规制权对实施对象的直接性③市场规制权实施过程的品字形结构④市场规则和实施方式的谦抑性。
11、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①以主体地位而非行为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②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③一条直机关的积极执法,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息裁判平台促导责任的实现(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12、经济法实施的特点①l经济法的实施具有明显的综合性②独特的行政性③高度的专业性④严格的程序性
1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定位,价值
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在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定位(1)宏观调控法是独立的部门法。(2)宏观调控法是公法①从宏观调控法主体来看,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者是国家。②从宏观调控把权力来看,宏观调控权具有很强的强制性,是一种典型的公权力③从此保护的利益看,国家宏观调控行为所直接保护的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④从调整对象的角度看,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宏观调控的关系,是主体不平等的关系。价值:公平价值,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
14、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取得的,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15、税率是因为税额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
16、金融调控法的手段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的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制度。
再贴现制度,在天线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天线所获得的味道及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也就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
在贷款制度,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17、市场结构是分析判断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的基础,界定相关市场又是分析市场结构的前提。
18、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市场规制法的价值
市场规制法总体上具有公平价值,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其公平价值体现在对实施公平,结果公平的侧重,其效率价值体现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福利,其秩序价值体现在恢复被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行为破坏了的维护和增强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
20、市场规制的责任制度 责任形式 (1)非财产性责任 强制超额赔偿 罚款和罚金(2)非常伤性责任 声誉罚 自由罚 资格罚
21、反垄断法具有市场规制法所具有的微观性,规制性等特征。
22、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①规制垄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②规制垄断协议的制度③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④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制度
23、反垄断行为的认定
(1)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到1/2,或者两个经营者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分别达到2/3,3/4以上的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行为无正当理由,无理限制交易对象(3)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4)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24、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和其他方式获得控制权,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5、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许可
主体:参与之中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经营者,并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统一申报。如果参与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或者参与其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其实施的集中行为,无需申报许可。
主管机关:商务部 审查的结果:禁止 许可 限制性条件: 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
26、自证非垄断的举证内容(豁免)
(一)①证明协议内容属于本条前5项情形②协议履行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③证明消费者能分享因此产生的利益
(二)联合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特定行为。
26、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①规制混淆行为的制度②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③规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制度。④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⑤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⑥规制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制度⑦规制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
27、混淆行为的特征
主体:经营者 被混淆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包括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28、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①回扣的目的在于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折扣是由经营者向交易对方所做的款项支付。佣金是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向买卖双方之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人所做的劳务报酬支付。
②回扣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以财物或其他手段给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以利益的行为。折扣的给予和接受是以明示和入账的方式进行的。佣金的支付和接受也是以民事的方式进行的。
③回扣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折扣具有合法性,佣金具有合法性。
29、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所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
30、消费者保护法的原则
①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依法交易原则②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原则
③国家保护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31、消费者权利①安全保障权②知悉真情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⑤依法求偿权⑥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权⑦依法结社权⑧接受教育权⑨获得尊重权⑩监督批评权
32、经营者义务①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③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④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⑤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⑥品质担保义务⑦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等义务⑧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⑨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⑩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33、一般性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
(1)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受损的,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其他惩罚性责任。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