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doc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支出和机关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等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是:厉行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加强预算管理,科学安排资金,量入为出,保障重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三条 实行法人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主任领导全办财务管理活动和会计工作,对财务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重大财务事项,须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办公室副主任、各处馆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本办法规定职责范围的财务活动,并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向主任和主任办公会议负责。

第五条 人事秘书处协助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综合协调、办理全办财务收支事项,负责机关与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会计工作。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加强预算管理,以提升绩效为核心,以加强精细化管理为主线,根据事业发展和机关工作需要,精打细算,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编制部门预算。

第八条 人事秘书处要及时组织财务人员和各处馆研究下年度经费需求情况,根据办公室人员编制、公用支出、项目支出需求、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等因素撰写预算报告、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主任审签后,报省财政厅,并负责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九条 各处馆要积极配合预算编制工作,详实列报下年度工作计划、新增专项、办公设备更新及所需经费情况,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列入办公室年度预算。

第十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控制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持经费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规定程序付款的原则,不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付款。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用途使用。其他收入包括单位存款利息收入、废旧物资处理收入等。利息收入由财务人员凭银行单据直接入账。废旧物资由人事秘书处统一处理,收入及时交财务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各种废旧物资

第十二条 各处馆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存收入,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未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否则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支出活动必须在财经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本着既能保证工作需要、又要贯彻厉行节约精神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财务支出按照集体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5000元以下支出由人事秘书处处长和分管副主任联合审签;5000元(含)以上由主任审签;重大开支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相关负责人要熟悉财政、财务制度,严格审查把关。遇有特殊情况,须先征求财务人员意见,财务人员把握不准的,及时请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人员支出。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离退休费等,由人事岗位及时提供省人社厅审核的工资表,由财务人员报省财政厅和代发银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精神文明奖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按规定额度审签。

加班费、抚恤金、奖励金、丧葬费、探亲旅费、职工子女入托费及其他类别的人员补助支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保障服务支出。

(一)公车运行费。包括公务用车燃油、维修、路桥、保险、年检费,属于省财政规定政府采购定点项目的,按规定定点采购。各种交通费单据,按规定额度审签。

(二)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公务接待制度》执行。

(三)因公出国(境)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因公出国(境)费用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外事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执行。

(四)办公费。办公用品、耗材、低值易耗品等日常零星支出,由人事秘书处按月汇总各处馆需求信息,人事秘书处处长审签后,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购买并签字,费用按规定额度审签。批量购买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要进行政府采购。

(五)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电脑、办公家电、家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未列入预算的达标项目,当年一律不予零星采购。

(六)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及有线电视收视费由人事秘书处按月(年)缴纳。两个办公区的固定电话费用由人事秘书处负责与电信部门签定协议,报分管副主任审签,费用委托银行按月划转。

(七)邮费、文印费。各处馆、单位因公务所需邮寄邮件及交付印刷所的印件,由人事秘书处负责统一登记办理。明细表由各处馆经办人签字,人事秘书处统一汇总,费用按规定额度审签。

(八)报刊订阅费。方志馆在征求各处馆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制定订阅计划,经馆长审查、分管副主任审签后订阅,费用按规定额度审签。

(九)差旅费。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和本办《因公出差管理办法》,落实出差审批单规定,出差期间通讯费、礼品费、办公用品费等一律不予报销。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数额的费用自理。出差人员不得虚报、冒领补助费,违规者依法进行处理。

1、出差审批单。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单制度,据以核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也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除外)。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审批单批准出差自然天数,以每人每天100元包干标准(省外按标准表规定标准)领取伙食补助。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收取证明,出差人员要妥善保管,以备审计、纪检部门检查。

4、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出差审批单批准出差自然天数,以每人每天80元包干标准领取市内交通补助,不再报销出租车、公交车、机场大巴等市内交通费用。凡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补助;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收取证明,出差人员要妥善保管,以备审计、纪检部门纪律检查。

5、其他。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可凭会议通知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规定标准领取往返在途期间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十)会议费。办公室组织的各级各类会议,由相关处馆起草会议方案,交人事秘书处审核后报分管副主任审签,并据以协调落实有关配合事项。要选择财政厅指定的定点饭店,严格执行会议费的综合定额标准。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支付,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报销时,承办处馆应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名单、办会单位开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及发票等凭证。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十一)工会经费。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财务人员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2%比例拨交工会经费,其中40%上解上级工会账户,60%拨至本级工会账户,用于工会活动开支。工会举办活动、职工困难补助等由机关工会制定方案并签字,按规定额度审签。职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患病住院,由工会组织相关人员去医院集体探望,所需费用可由办公室承担;各处馆、个人自行安排的探视活动,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专项业务支出。

(一)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方志馆及三处宿舍物业管理及维修,既要厉行节约,又要服务周到。物业管理负责人对日常维修费用要严格把关,对相关支出认真核算并签字确认。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维修、安装工程项目,按程序组织政府采购,由人事秘书处制定方案,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业务类支出。志书、年鉴及办公室统一编纂的出版物,其编辑审校、出版印刷等相关费用,相关处馆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认真核算,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批。必要时实行公开招标,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签订合同。

第五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八条 职工向单位借款只限公务使用,不得用于个人事项或其他事项。借款要一次一清,本次公务活动结束30日内结清借款,上次不结清下次不借款。财务人员要根据借款情况及时催还,到期未结清,应分次从工资中扣还。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借用支票,须先办理登记手续,业务结束1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所借支票因借用人保管不善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借用人承担。

第二十条 各宿舍职工和外单位住户应交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用,由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查收,财务人员及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对各种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

(一)财务人员办理现金收支业务,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零星小额支付外,所有款项支付一律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支票进行结算。平时控制合理的现金库存,一般不超过1.5万元。

(二)现金出纳办理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本办法规定程序审签后的合法票据结算,按时盘点,做到收付清楚、手续完备、账款相符。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须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财务人员统一开设和管理其他处馆不得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务人员签发的支票应据实填写签发日期、金额等信息。签发零余额支票时,支票领取人应提供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管理。严格按照《省史志办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物资、资产管理。全办范围的物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依法依规对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对已审签的单据,有权提出改签意见建议;对违反法规和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依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按月撰写财务报告,报人事秘书处处长汇总分析后,向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报告月度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因公务需要须对外提供本办财务报表的,由人事秘书处处长和分管副主任审签;需要网络公开财务报表的,由主任审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实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技能。按时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依法完成会计证年检。

第三十条 机关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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