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出现“负责人”共28处(井工和其他部分22条,露天部分6条),其中单独含“负责人”2处;“企业技术负责人”9处;“主要负责人”7处,其中含单独“主要负责人”3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2处,“企业主要负责人”1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1处;“有关负责人”2处;“爆破区域负责人”2处,“爆破区负责人”1处;“各级负责人”1处;“现场负责人员”1处;“实施负责人”1处;“安全警戒负责人”1处;“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1处。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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