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6年度部门决算

信息公开资料

第一部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基本情况……………………1

一、主要职能 ………………………………………………2

二、单位构成 ………………………………………………3

第二部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6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7

二、收入决算表 ……………………………………………8

三、支出决算表 ……………………………………………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10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11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12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13

第三部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14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23


第一部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四)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起抗诉;对死刑复核实行监督;对羁押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对看守所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五)对于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实行监督。

(六)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实行监督。

(七)对直接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以及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二、单位构成

省检察院机关本级内设25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处、新闻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审查批捕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民事诉讼监督处、行政诉讼监督处、监所检察处、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处/案件管理中心、职务犯罪预防处、警务处/司法警察总队、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联络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干部教育培训处/检察发展研究中心、机关党委办公室、检察技术信息处、计划财务装备处、机关管理服务中心。

湖北省检察机关实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2016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机关本级决算和所属单位决算,全省共有130个检察院,其中省级院1个,市州分院15个,县市(区)院114个,具体包括:

第二部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 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收支总决算383987.01 万元,2015年增加62255.69万元,增长19.35%。其中:

(一)收入总计383987.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317269.86万元,系全省检察机关当年从省财政取得的资金。

2.其他收入24545.89万元,系全省检察机关在省级财政拨款之外取得的收入,如地方财政拨款、高检院办案补助、利息收入等。

3.年初结转和结余42171.26万元。系全省检察机关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及项目已完成产生的结余资金。

(二)支出总计383987.01万元,比2015年增加62255.69万元,增长19.35%。具体情况如下:

1.本年支出合计324326.58万元,主要用于全省检察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业务工作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年末结转和结余59660.43 万元,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主要是当年或以前年度支出预算未完成,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 年本年收入341815.75万元, 2015年增加59336.04万元,增长21%,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317269.86万元,占总收入92.82%,由于全省检察机关划归省级统管后,所有经费支出均有财政安排,所以财政拨款收入占总收入的绝大部分。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314146.54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99%,为检察(款)收入。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515.14 万元,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收入,包括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492.29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85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600.84万元,为省直公费医疗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7.34万元,为省院本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支出。

(二)其他收入24545.89万元,占本年收入7.18%,主要是由于地方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转入实拨资金账户造成,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类)21897.63万元,其他支出2648.26万元。

三、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本年支出324326.58 万元,2015年增加44505.33万元,增长15.9,其中:基本支出242785.38万元,项目支出81541.2万元。2016年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318832.8万元,主要用于全省检察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515.14万元,主要用于全省检察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600.84万元,主要用于省直公费医疗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7.34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类)2370.46万元,

四、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决算317545.77万元, 2015年增加66574.06万元,增长26.53%

(一)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17545.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17269.86万元,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275.91万元。

(二)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17545.77万元,其中: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02098.19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5447.58万元。

五、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302098.19万元,2015年增加51389.99万元,增长20.5%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共安全(类)

检察(款)财政拨款支出298974.87万元,主要用于全省检察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财政拨款支出2515.14万元,主要用于全省检察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及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支出。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障财政拨款支出600.84万元,主要用于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单位发生的公费医疗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财政拨款支出7.34万元,主要用于省院本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支出。

六、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34552.66万元,2015年增加45317.61万元,增长23.95%其中:人员经费185761.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48791.6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7840.54万元,2015年决算数减少1947.19万元,下降20%;比年初预算数9975.2万元减少2134.7万元,下降21.4%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因公出国(境)费165.13万元比年初预算293.5万元节约128.4万元,下降43.75%,主要是因为部分列了出国经费的单位2016年没有人出国因公出国(境)团组数22个,因公出国人数35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执法执勤和侦查办案等所需公务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201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6096.61万元比年初预算数7443万元节约1346.4万元,下降18.09%,主要是因为公车改革,单位公车保有量下降,车辆运行维护成本减少

公务用车购置128.77万元比年初预算数0万元超支128.77万元,增长100%,主要是因为预算编制时大部分单位车改未完成,没能拿到更新车辆的批文,受预算编制政策的限制,年初预算不能编列;而武汉市院、神农架林区院、咸安区院、浠水县院公车改革完成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更新了公务用车和囚车,另外省院本级新增一辆省部级领导专用车。

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数量5辆,公务用车保有量2127辆。

(三)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016公务接待费1450.03万元比年初预算数2238.68万元节约788.68万元,下降35.23%,主要是因为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与接待次数,减少接待任务,压缩支出。

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批次22637批,接待195389人次,其中外事接待批次1批,接待人数12人。主要是接待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来我省交流工作和协办案件等以及省内各地市州检察机关办案工作餐等。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全省检察机关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为48791.6万元,比上年40149.99万元增加8641.61万元,增长21.52%。一是检察系统省以下财物统管后,加大了保障力度,提高了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二是于办案业务量增加,检察机关加大科技强检投入,有关运维费增加。三是车改后增加了个人交通补贴。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政府采购计划总计51036.8万元,其中货物20394.3万元,工程12890.5万元,服务17752万元。政府采购金额总计38559.7万元,其中货物16796.7万元,工程9445.4万元,服务12317.6万元。实际采购金额占采购预算75.5%,政府采购支付率较好。采购金额总计38559.7万元,其中财政性资金38324万元,比重99.38%;采购预算指标基本都得到了有效执行。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全省检察机关共有车辆2347辆,其中,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4辆(实际仅1辆,产生差异的原因是:省检察院已于2016年元月将3辆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交省车改办集中封存处置,因截至2016年年末尚未拿到批复,故财务账面未下账),一般公务用车40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85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5辆,其他用车35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120台(套),其中单位价值100万以上8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6年省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评价机制,组织对“检察办案及业务专项经费”项目进行了第三方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77.22万元;对检察官学院建设经费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730万元,资金评价比例达到了50%,超过了省财政厅要求的30%。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立项符合部门职责和相关管理规定,绩效目标合理,评价指标体系较完善,评价标准较科学;项目业务管理制度较完善,业务监控有效性较好,各项业务工作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相应的财务监控措施和手段,有效防控各类财务风险;任务完成质量较高,时效性强,产出、效果完成情况较好;通过项目实施,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社会效益较显著,群众满意度较高。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地方政府拨款收入、高检院办案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五、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全省检察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全省检察机关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支出。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全省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购房补贴(项):指 1998 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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