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动车类司法鉴定执业资质标准

河南省机动车类司法鉴定执业资质标准

1. 

1.1 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执业能力,确认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机动车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核准证书(执业范围须有:在用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涉案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与评估)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资质。

1.3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包括机动车司法鉴定的人员资格、鉴定能力、仪器装备、环境条件、运行管理、质量管理等要素。

2.执业资质要求

2.1机动车状况鉴定

2.1.1 机动车状况鉴定是运用机械原理、汽车理论、痕迹学原理和测试技术,通过机动车检验(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整车结构静态检验、同一性识别、道路试验检验、零部件拆解检验、材料化验分析等)和车辆手续审查,结合相关案件材料和资料,对机动车的运行安全技术状况等进行检验、分析并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2.1.2 机动车状况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运行安全性能鉴定、事故车零部件失效成因鉴定、机动车产品(含零部件)质量鉴定、机动车维修质量鉴定、车辆属性鉴定、车辆火灾

鉴定、轮胎损坏鉴定等鉴定项目。

2.1.3 应当参加相关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1.4 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兼职鉴定人3名以上。

2.1.5 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所开展项目必须的量仪设备,如长度量具、压力量仪、转向测试仪、踏板力度计、灯光强度测试仪、减速度测试仪、照相设备等。应当配备独立的量具、仪器室、鉴定工作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

2.1.6 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1.7 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人执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二手车中级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二手车高级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取得车辆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经考核已达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技术水平;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具备独立从事机动车鉴定的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包括鉴定工方案拟定、量具及设备操作、车辆技术性能鉴别和鉴定报告文书撰写能力。

2.2 涉案及事故车辆鉴定与评估(痕迹鉴定及交通事故鉴定)

2.2.1 痕迹司法鉴定是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诉讼涉及的

形象痕迹、整体分离痕迹以及动作习惯痕迹的形成原因、形成过程、

相互关系及造痕客体等做出的专业判断。

2.2.2 车辆痕迹司法鉴定(包括交通事故车体痕迹鉴定、交通事故路面痕迹鉴定、轮胎花纹鉴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2.3 应当参加相关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2.4 车辆痕迹司法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兼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2.5 车辆痕迹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所开展项目必须的仪器设备,如放大镜、显微镜、照明设备、测量仪器、投影仪、摄像机、高倍照相机。

2.2.6 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独立的仪器室、专业实验室、鉴定工作室、资料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以及安全处置设施。

2.2.7车辆痕迹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2.8 车辆痕迹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二手车高级鉴定评估师或车辆类工程师、机械类工程师,从事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非相关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应有不少于 6个月的痕迹司法鉴定专业培训经历。

(二)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经考核已达到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技术水平;

(三)具备独立从事车辆痕迹司法鉴定的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

包括仪器操作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

2.3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

2.3.1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是对事故现场、车辆、人体及相关物体上的痕迹特征进行勘验、检查、比对、分析,判断其相互关系,结合相关案件材料和资料,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和成因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2.3.2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包括交通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运行状况鉴定、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交通事故成因鉴定、驾乘关系鉴定、行为方式鉴定、交通事故肇事人鉴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3.3 应当参加相关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3.4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兼职鉴定人名以上。

2.3.5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所开展项目必须的量仪设备,如现场勘验和痕迹提取器材、照明设备、测量工具、车辆碰撞过程分析计算软件、照相设备等。应当配备独立的量具、仪器室、案件研讨室、鉴定工作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

2.3.6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3.7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人执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二手车高级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车辆工程及交通管理相关专业讲师资格。

(二)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经考核已达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技术水平;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具备独立从事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包括现场勘验方案拟定、现场痕迹鉴别搜集、车辆碰撞过程分析和速度计算,以及鉴定报告文书撰写能力。

3. 

3.1 本标准由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负责解释。

3.2 本标准自 2012 3 5 日起实施。

《河南省机动车类司法鉴定执业资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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