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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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精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指出,住房保障工作将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对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2004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精神与要求,我区启动了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一部分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但绝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由于不符合廉租条件,被住房保障政策边缘化,住房困难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随着商品住房价格连续走高攀升,住房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此次住房保障工作将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管理系统,对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给予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三个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逐步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住需求,实现住有所居,对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保障对象为大兴区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对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包括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相应给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三种形式的住房保障。

(一)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我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以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在初始阶段,申请实物配租原则上仅限城市低保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待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后,再扩大惠及面。严格控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型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35平方米以下,两居室45平方米左右。

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以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含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区政府采取招标方式或比照招标条件以指定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出具确认文件。项目建设单位据此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依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项目开发成本、税金、企业合理利润三部分测算确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的利润控制在3%以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有关竞价方案或价格审核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审批,但在销售过程中,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相应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销售给我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大兴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三)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对象主要为拥有本区户籍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限价商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管理,其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纳入区住房保障审核体系。

限价商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限价,以该宗地的土地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区国土分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并报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批准。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区国土分局商相关部门确定,并在土地出让招投标文件中予以确认。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启动和实施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十一五”期间将集中建设约1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含按5%配建、约0.6万平方米的廉租住房,下同)、11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集中建设,均安排在康庄地块;大兴新城以外地区居民所需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市建委在我区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调剂解决,或由该地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解决。

四、组织领导和管理体系

为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代区长李长友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晓林和副区长邵恒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建委、发改委、法制办、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民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详见附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重大政策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区住房保障工作协调办公室(非常设机构)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常设机构)。区住房保障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研究落实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事项,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承担全区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大兴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区建委所属正科级全额事业单位,负责全区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各街道、各镇成立相应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组织协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增加住房保障工作职能,各镇政府民政科加挂住房保障科牌子,在原职责基础上增加住房保障工作职能。各街道、各镇住房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并与本街道、本镇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和评议小组。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

区政府对全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对各街道、各镇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各街道、各镇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

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组织纪律

住房保障工作涉及每一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资格审核、建设和分配、售(租)后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廉政风险及违法行为。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骗购、骗取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相关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住房、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清查、纠正和处理,做好住房保障系统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附件: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附件:

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长:李长友 代区长

副组长:张晓林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区长

员:李学元 区建委主任

绳立成 区发改委主任

刘宝君 区法制办主任

魏文元 区监察局局长

郑怀志 区财政局局长

李金龙 区规划分局局长

赵建华 区国土分局局长

田守信 区民政局局长

汪锡锟 区统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工作重大政策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落实,研究确定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性质、面积、标准等。

领导小组下设区住房保障工作协调办公室(非常设机构)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常设机构),办公地点均设在区建委。

区住房保障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研究落实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区建委主任李学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建委副主任何景涛兼任。

区住房保障工作协调办公室成员为:

李德强 国家统计局大兴调查队队长

何景涛 区建委副主任

张玉江 区发改委副主任

马丽霞 区法制办副主任

李福齐 区监察局副局长

瞿春生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规划分局副局长

刘长江 区国土分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承担全区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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