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鲁办发〔201829号文件要求,统筹整合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涉农资金,具体分为两类:一是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省级重点农业事业发展以及农业应急救灾支出;二是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主要由市县统筹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中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三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一体化”预
算编制,将省级和中央涉农资金、清理盘活的存量资金等,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盘子”,统筹研究预算安排意见,从源头上整合资金、优化配置。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和年度乡村振兴规划任务,综合考虑中央补助和省级财力规模,研究提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总体建议,并根据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做好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和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的预算。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报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批。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为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通过“鲁财农整指”文件集中统一分配下达。

第七条 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其中,用于省级职能部门或非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直接批复到部门或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规定使用和管理。通过市县实施的项目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30
《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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