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温州市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篇一: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期:XX年3月23日 来源:温政发[XX]28号 浏览量:2733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XX]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XX]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宽夫妻投靠和子女投靠的条件,解决夫妻分居、父母和子女分离的突出问题;简化户口办理程序,放宽市区进入条件,大力吸引各类人才,促进温州经济发展。

  (二)统一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区)户籍政策)为了方便管理和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3个区的户籍政策统一,即市区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以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实行自由迁移。

  (三)放宽市区户口投靠政策。市区外的人员投靠市区的配偶,不受结婚时间和是否待业等条件的限制; 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市区的父母;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可以投靠

  市区的成年子女;市区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在市区落户。

  (四)市区农业户口人员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就地整户转为非农业户口。

  (五)在市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或购房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且人均金额不低于7万元的人员,在市区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和18z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六)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1年以上,其企业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或近2年纳税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人员,在市区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七)具有中专学历、初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或技术工人中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市区企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技术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拥有发明专利的人员在市区落户的,不受在市区企业工作年限限制。

  (八)本市以外地区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要求到市区工作的,可于择业前在市区落户。

  (九)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浙江省海外高层次

  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的中国公民;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特殊贡献或特殊专长的人员,不受学历、住房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与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十)原来已经在市区办理“蓝印”户口人员,仍然居住在市区的统一办理“蓝转红”手续。原来已经在市区办理“绿卡”暂住证、现居住在市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市区落户。

  (十一)符合购房、投资、纳税入户条件在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和以前在市区购房入户的人员,在市区落户3年后与原有市区居民享受同等的投靠政策。

  (十二)市公安局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在办理审批时应当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办理程序:

  1.因购房、投资、纳税、投靠申请在市区落户与申请就地因购房、投资、纳税、投靠申请在市区落户与申请就地农转非的人员,分别持房产权证、工商部门证明、税务部门证明、结婚证与户口本等近亲关系证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2.人员调动或人才引进需在市区落户的,分别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手续材料,直接向户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对办理落户的人员,按居住地予以落户;暂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可落户在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单位没有集体户和先落户后择业的人员可分别落实到企业在地的市区人才中心的集体户。

  (十三)上述进入市区落户的人员,不受原农业或非农业户口的限制。

  (十四)政府及各部门不得向在市区落户或市区农转非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费用。

  二、县(市)户器管理制度改革

  (一)县(市)及以下地区统一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凡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常住地申报

  登记常往户口。

  已在城镇范围办理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定销粮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三)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县(市)公安局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申报在小城镇落户

  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局审批。

  (四)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 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各地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

  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篇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

  行)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城乡户籍壁垒,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农业、非农业人口信息登记为主要内容的“二元化”户籍管理,是我国沿袭多年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二元化”户籍管理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要求。因此,积极探索城乡统一的、以居住地信息登记为核心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是当前党委政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促进社会有序转型、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紧抓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全局原则。要紧紧围绕社会发展、经济

  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稳定及群众需求,着力消除城乡资源要素流动的不合理障碍,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实现人口登记向实有化管理靠近、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化靠近、乡村建设向城市化进程靠近。

  (二)坚持改革创新原则。针对我市经济开放性强、人口动态性大、基层统筹性弱的特点,抓住“实有人口”、“实有居住”这两个关键环节,开拓创新,锐意改革,努力实现户籍管理从常住人口管理向实有人口管理的彻底转变,从“以户管人”的静态管理模式向“以房管人”的动态管理模式的彻底转变,建立动态环境下实有人口管理效率最大化的新模式,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和分配社会资源提供更科学、更真实、更切合实际的人口信息基础依据。

  (三)坚持维护稳定原则。要切实把民生元素注入改革,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统筹要素注入改革,注意改革的力度、人民群众的接受度和城市资源的可承受程度,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把稳定因素注入改革,坚持综合治理,强化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和苗头,要早了解、早研究、早部署、早处臵、早化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以实有人口管理为主的户名管理制度。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律取消本市所有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以及由此而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定销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依据我国、我省现行户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一个统

  一、两个登记”的户籍名称管理新制度,即将本市所有的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以及由此而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定销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划分,统一改称为“本市居住居民户口”。“本市居住居民户口”信息登记分为两类:一类是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即我市原来已经户籍登记在册的农业、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延伸、派生的各种户口;另一类是本市临时居住居民户口,即临时来温居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办理《居住证》(临时或长期)的流动人口。

  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取消后,全市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农转非”、“非转农”等类户口申请业务。在换发居民户口簿、制作常住人口登记表、开具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时,不再标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在户别栏里统一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居民户口簿》不作强制性的统一换发。

  (二)建立以实际居住地登记为主的登记管理制度。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取消后,实行以实际居住地为管理依据的“居住地人口登记制度”、“居住地人口迁移制度”、“居

  住地人口统计制度”等新型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居住地人口登记制度,是指按照公民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房基本单元,如实登记户口信息。本市户籍居民,以实际合法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户口信息登记自动转为“本市常住居民”。来温临时居住的外市、外省户籍居民,在信息核对后,以实际居住地和实际居住时间,如实登记人口居住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证》(临时或长期)。

  居住地人口迁移制度,是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性职业和生活经济来源,或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户籍政策等基本入户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户口迁移至经常居住地落户的管理制度。

  居住地人口统计制度,是指以社区为单位进行人口数据统计。公民居住地社区是村民委员会的,统计为农业人口(但与村经济组织脱钩);居住地社区是居民委员会的,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今后,将逐步以职业状况区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从事农业生产职业的,统计为农业人口,以更加真实地反映公民的居住、职业状况和城市化水平。

  (三)建立以实有房屋为主的居住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推行以实有房屋信息登记为主要内容的居住管理制度。对本市所有可用于居住的房屋,逐一进行排查摸底和信息采集登记,录入“全市居民居住地址信息库”。同时,将“居民居住地址信息库”与公安机关“实有人口信息库”进行关联

  比对,建立人、房双向互联的实有人口地理信息库。在此基础上,推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三实管理”新模式,建立“三实管理信息系统”,准确了解和掌握全市所有人口、所有房屋、所有企业单位的动态情况,形成“见房知人、见人知房、查房知人、查人知住”的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新格局。

  农村实有房屋和实有人口的登记与宅基地权益脱钩,农村宅基地权益仍按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办法规定办理。

  (四)建立以社会联动为目标的实有人口综合管理制度。按照“大整合、大联动、大平台”的要求,以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信息为基础,积极打造实有人口信息管理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的 “人房关联、平台相通、信息互递、部门共享”以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纵向互连的实有人口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履职、社区实施”的实有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政府机关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同时,以社区(村居)为单位,充分发挥基层网络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机制,真正把“社会人”、“流动人”、“单位人”纳入“社区人”管理,提高社区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能力。

  四、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XX年12月3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

  篇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XX〕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温政发〔XX〕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XX〕76号)规定,市政府对XX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1 —

  现将保留的44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1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废止的1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XX年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以及个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XX年7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 2 —

  — 3 —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4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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