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娄底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单位参保:

(1)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

(2)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首次参保)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填报《参保单位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7)《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缴费基数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城乡居民参保:

(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

(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

注: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镇居民参保: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2、城镇职工参保: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需资料

1、城镇居民参保:

(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

(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

注: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城镇职工参保: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填报《参保单位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7)《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缴费基数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参保流程

1、参保职工参保: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3、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或者村()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娄底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娄底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娄底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娄底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娄底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娄底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娄底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娄底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娄底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生育医疗费用(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持单位盖章的《生育保险服务项目申请表》、 生育证、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经办机构审核后,即可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接受相关服务,费用实行差额结算。需到外地分娩的,报经经办机构批准后持单位盖章的《生育保险服务项目申请表》及有关证件,医院分娩的诊断证明及费用发票,到经办机构报销。

2、生育津贴:

由单位办事人员持由单位盖章的生育津贴申请表、结婚证、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分娩的诊断证明等有关证件及复印件,由经办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程序报帐。由本人申报领取的,还必须提供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己停发产假期间工资的证明。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4、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非房屋类:

1、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离休、退休的;

  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被判处刑罚;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4、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卡或银行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除提供以上规定的基本资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类:

一、购买自住房

  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凭证);

  2、原房屋拆迁,按规定购买安置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费用支付凭证;

  3、单位组织团购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团购协议、购房职工清册和购房款发票(或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凭证),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4、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协议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建造、翻建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1)城市内建造(含私房联建)、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或联建房协议)、私房联建名单(私房联建提供)、费用支付凭证;(2)村镇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村镇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合同、费用支付凭证;

  2 大修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工程合同、费用支付凭证;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职工夫妻双方一方工作或户籍所在地有住房贷款,至少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超过2万元、按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以上且无逾期的,可以在每年9月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用于偿还上年度实际还款本息。职工有多笔住房贷款的,只能对冲其中一笔;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偿还。

  1、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收据及贷款所购房房产证、自筹资金全部提前还贷的,还须提供还清贷款的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1)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部分提前还贷,每年提取1;(2)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全部提前还贷(自筹资金还清的,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款后6个月内提取);

  2、偿还自住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偿还年度还款本息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首次提取时须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

  次年提取时须提供以上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上年度提取时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提取单回执、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

  (2)全部提前还清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收据及贷款所购房房产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全部提前还款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贷款结清证明(加盖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章)及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申请提取的资料:房屋租赁协议、当年全部租赁发票、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无住房证明;

非房屋类:

一、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申请提取的资料:

  (1)遭受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

  (2)遭受重大灾害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如有必要,需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报中心领导审批;

  (3)重大疾病包括: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提取的资料:《娄底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生活保障金发放存折;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申请提取的资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四、职工离休、退休

  申请提取的资料: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调令;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提供户籍证明、调令或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

  3 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职工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原单位改制、破产的,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五、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申请提取的资料:

  ⑴职工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⑵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本人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

  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⑷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和人民法院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单位、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证明。

  六、职工本市内工作调动,不符合提取销户条件的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娄底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转出和转入单位印鉴),全额转移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注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流程

1、符合提取条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印鉴予以确认。

2、改制、破产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所在单位和个人连续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当前缴存正常;

2、三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月起);

3、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本管理中心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为其他人提供担保;

4、个人征信系统查证申请职工及配偶信誉良好(最高3期,累计6期以上逾期记录,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

5、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6、家庭(缴存职工、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已有住房又在娄底市行政区域范围外购买住房的(户口和工作单位不在购房地),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不能提供贷款所购房作抵押,而以原有自主产权住房作抵押的,按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9、所购住房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在没开办组合贷款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转贷额度不得超出申请人申请时的银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10、原则上借款要以所购房做抵押,借款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以所购房做抵押。

所需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单身职工身份证及未婚证明(当地婚姻登记处)、离婚的还需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2、借款人本人工资卡,如工资卡未在受托银行(目前暂为工行、建设、中行、农行、邮政银行),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卡用于贷款归还。

3、三年内购房材料

4、抵押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调查。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个人信用报告、家庭现有房屋状况、首付款比例、担保是否足额、借款人收入及负债等事项进行调查。

3、审核。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4、签约。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5、担保。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6、准予贷款的,经管理中心批准,手续齐备后,交于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贷款手续。

《娄底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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