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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标准
4.1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或“自然遗产”:
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建筑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自然遗产
“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4.2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标准
4.2.1文化遗产
(a(i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ii)或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iii)或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iv)或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v)或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vi)或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
文学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只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此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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