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业务部分
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业务部分)
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业务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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