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意见书范本

法律咨询意见书

XX先生: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为了对您所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书面的详细解答,我们特向您出具此法律咨询意见书,以供参考。

【特别申明】考虑到法律诉讼实务的复杂多变性,以及案件相对方向法庭提供证据的不确定性,本意见书仅供咨询人参考,本所对此法律意见书给咨询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份(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一、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香榭丽舍会所)及工程预决算报告;

二、渔梁洲绿洲花园E型别墅装修施工合同、预算报告及专题会议记录;

三、香榭丽舍室外景观装饰施工合同、预算报告及华南公司十堰分公司委托书。

结合您所陈述的案情、咨询的重点、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本案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叁份装修、装饰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工程价款的确定及结算;

对照上述两个问题,我们提供如下解答:

一、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

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从四个方面予以审查合同效力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就本案而言,您所提供的叁份合同全部系您和同利公司签订的,虽然室外景观装饰施工合同名义上以十堰分公司名义签署,但实际签订人还是您,而且没有公司的印章。那么,如果您本人没有承接上述工程的资质,则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合同的签订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也明确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虽然无效,但是作为实际施工人,您如果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内容,则还是对工程价款具有了合同请求权,即完全可以作为原告向工程发包方主张索要工程款及利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综上,我们认为,您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向同利公司主张工程价款的结算,且直接以您本人的名义,不需要以十堰分公司的名义。

二、关于工程价款的确定及结算的问题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即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因此,上述规定明确了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方法。结合本案,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可以根据工程决算文件,确定最终结算价款金额,最后一份合同根据约定,实行一次性包干价结算。

对于应付工程款利息,则可以根据每份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计算。

综合以上两点咨询意见,我们认为,本案可以依照现有证据向工程发包人提出诉讼,并尽快对发包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包括已经建成的工程,以保障诉讼完成后的实际执行。上述咨询已经仅供参考,请仔细斟酌。

此致!

XXXX律师事务所

XXX

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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