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秸秆禁烧的行政处罚知识

有关秸秆禁烧的行政处罚知识及宣传标语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况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农业、试验示范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工程技术和农业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并加强对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积极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农民不得露天焚烧秸秆或向水体弃置秸秆。

2. 处罚程序和处罚额度:对于秸秆禁烧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处罚款二百元整。使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3.证据要求:拍摄照片,应当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人姓名,并对照片内容加以简要说明;录音、摄像等需将调查人员录入画面,并说明调查内容;对未现场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联合公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至现场调查,明确失火地块的权属、明确违法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请新闻媒体协助配合。


秸秆禁烧宣传标语

1、禁止焚烧秸秆,还我蓝天碧水。

2、焚烧秸秆可耻,利用秸秆光荣。

3、禁烧秸秆,美化家园。

4、严禁焚烧秸秆,净化生态环境。

5、争当禁烧模范,争做文明公民。

6、秸秆还田,土地增肥。

7、谁用秸秆谁受益,谁烧秸秆谁受罚。

8、烧掉秸秆等于烧掉钱财。

9、烧荒烧草烧秸秆,害人害已害子孙。

10、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秸杆还田肥沃土地

11、禁止秸杆焚烧,加强综合利用

12、提高秸杆综合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工作要求:各社区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认真对照处罚条例,要求每个社区至少悬挂标语横幅2——3条,并做好巡查等准备工作。

《有关秸秆禁烧的行政处罚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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