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北京市计委、经委、财政局等关于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84.12.19【字号】【施行日期】198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计委、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环保局关于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优惠政策的通知19841219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北京城市建设半导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精神,本市处一九八七年有一批污染扰民企业由城区行迁往郊区。为支持企业顺利完成搬迁任务,经市政府批准,在财务上采取如下措施。一、扩大搬迁企业建设新厂的资金渠道。搬迁企业建设新厂所需资金可从以下渠道取得:1.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企业治理“三废”综合利用新产品留得资金,以及上级部门拨给的更新改造资金2.经计委、建委、以委审核批准向占用原企业地址的单位收取的搬迁补偿费。3.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由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结合搬迁经费一并使用。4.企业在迁建军过程中同时进行污染治理的,可从安排的环境保护基建投资和征收的排污费中适当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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