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五部分)

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五部分)----规章制度细则3

八、辽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维护辽宁大学(以下称“学校”)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指按国家全日制本科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辽宁大学学籍的学生。

3、学校尊重学生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4、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等,进行审查、认定,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5、学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

1、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

2)动手打人未致人伤害的;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的;

4)在学校对学生违法、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时,故意作伪证,造成调查工作困难的;

5)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

6)在墙壁、桌椅、门窗等处涂画及刻写的;

7)损坏财产价值在100元以下的;

8)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

9)在学校打麻将的;

10)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或采取其他手段破坏草坪、花卉、树木,不听劝阻的;

11)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

12)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场所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不改正的;

1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它影响安全的;

14)传播、复制、出租、贩卖非法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的;

15)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或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盗用他人证件的;

16)不遵守学校作息时间的规定,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擅自夜不归宿的;

17)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

18)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9)在学校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0)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作人员劝阻的;

21)在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10学时,或擅自离校累计超过2天者(不包括节、假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2)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3)将酒精炉、各种电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带入学校,而又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

2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5)在学校内携带或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

26)在学校内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

27)其它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屡教不改的,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

2)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扩大的;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

4)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

5)参与打架斗殴的;

6)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造成他人受伤的;

7)偷盗他人证件、磁卡等财物据为己有,或消费使用的;

8)拾捡他人证件、磁卡等财物后拒不归还的;

9)损坏财产价值超过100元或损坏两次以上的;

10)走私、贩私或违法经营者;

11)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应急值班电话的,或者恶意拨打电话骚扰他人的;

12)使用望远镜或偷窥、偷拍工具窥视他人隐私,或用其他手段窃取他人隐私行为的;

13)乱写、乱画,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

14)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

15)辱骂或者使用暴力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6)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教学、管理秩序的;

17)在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20学时,或擅自离校累计超过4天者(不包括节、假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8)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

19)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

20)破坏、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

2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

22)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

本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屡教不改的,处以记过处分。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1)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

2)策划他人打架或参与打架,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公、私财产的;

3)持械打人的;

4)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

5)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

6)窝赃、销赃的;

7)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8)实施猥亵他人,或骚扰他人等流氓行为的;

9)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

10)在与外国人交往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有损国格的;

11)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

12)在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30学时,或擅自离校累计超过6天者(不包括节、假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本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屡教不改的,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被处以拘留的;

2)动手打人致伤他人较重的;

3)为首进行结伙打架斗殴的;

4)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

5)敲诈、勒索或抢夺公私财物者;

6)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唱、陪酒,或从事有伤风化活动的;

7)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

8在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

9)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的;

10策划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的

11)先动手打人的;

12)勾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

依据本条规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校规、校纪,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7、学生对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或损害进行全额赔偿。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恶意串通,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不思悔改,再次受纪律处分的;

6酗酒后寻衅滋事、造成后果的。

9、学生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在处分的学期内无权参评奖学金。

10、学生受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不享受困难补助。

11、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12个月。毕业年级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6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申请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1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之前不准予毕业。

13、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纪律处分的权限划分和程序

1、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的权限划分:

1)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属院系决定,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或者,学生工作处直接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属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属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长会议决定。

4)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5)对在全校范围内有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院系的学生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提交校长会议决定。

6)学生违反宿舍、公寓管理制度,应当给予处分的,可由学校后勤集团学生公寓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提交校长会议决定。

2、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的程序:

1)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

2)学生所在院系或公安处填写《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材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及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3)根据对学生纪律处分权限的划分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学校出具《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

4)学生工作处指定专门送达人将《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送达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并由受送达的学生在《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

5)《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送达学生时,除学生工作处指定的专门送达人外,需有两名学生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如受送达的学生拒绝签收,送达人应当在回执上注明学生拒绝签收的理由,并由送达人和两名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标明日期,同时把《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留在受送达学生所在的宿舍。

6)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有困难的,送达人可将《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送达给学生家长或其直系亲属,送达办法参照本条第45款的规定。

3、受送达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5、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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