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刑法笔记

扩大解释是允许的, 不违反刑法定原则。类推解释是不允许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解释后的含义是否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Eg:把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银行机构。

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在原来文义的射程范围之内。

缩小解释是正当的缩小,eg为境外方法提供情报罪。情报指关于国家安全的情报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补正解释减轻处罚是法定刑以下刑罚(不包括本数)属于刑法中的例外。

反对解释已满十八岁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岁的不从轻处罚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赋予国民充分的预测可能性。

刑法要保持谦抑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 + 人身危险性。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

受贿罪也是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为个人犯罪

处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只罚领导,不罚单位)

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因果关系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

介入因素(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

介入因素三标准:

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 介入因素 —— = 结果,判断标准是: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具体内容

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

时间条件

适时性和紧迫性

意思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

限度条件

必要性和相当性

1.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

1)过失的不法侵害

2)动物侵害问题,

3)假想防卫问题。

2.适时性和紧迫性:

1)财产犯罪的特例,(追击过程)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3)事后防卫。

3. 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4. 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判断)

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因为不法侵害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罪过形式的区分

罪过形式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

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发生

积极追求(赞成票)

间接故意

认识到可能发生

放任,发生不违背意愿(弃权票)

过于自信过失

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

不想发生,发生违背意愿(反对票)

疏忽大意过失

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

不想发生

意外事件

没有预见到,但无法预见到

不想发生

不可抗力

预见到,但无法避免

不想发生

对象错误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

2.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8.四川卷二.53题)AB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官方立场,司法考试的观点即是法定符合说)

75岁以上老人故意犯罪,可以从宽处罚,过失犯罪的,应该从宽处罚

违法性认识错误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遂与预备的区分。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

乙着手实行,并既遂

甲犯罪既遂

乙着手实行,但未遂

甲犯罪未遂

乙着手实行,但中止

甲犯罪未遂

乙预备阶段,犯罪预备

甲犯罪预备

乙预备阶段,犯罪中止

甲犯罪预备

乙根本未去犯罪,无罪

甲无罪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人冲锋陷阵

他着手进入实行阶段,则整体进入实行阶段;他既遂,则整体既遂。

一人中止

他只有阻止其他人中止,则整体中止。

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教唆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实行犯犯罪

帮助犯欲成立中止只需消除自己帮助行为的作用

共谋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向对方明确表示退出意思,并让对方意识到。如果是主谋或谋划的是重罪,则需要阻止对方犯罪。

教唆犯

1)教唆的故意

2)教唆的行为

3)独立罪名。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第353条)注意:引诱、教唆未成年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引诱卖淫罪(第359条);

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5.帮助犯

1)帮助的故意

2)帮助的行为

3)独立罪名

资助恐怖活动罪120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证罪306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2款)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320

协助组织卖淫罪3583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52款)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

放纵走私罪411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4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

注意: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632款),该罪名貌似故意犯罪,实际上是过失犯罪,就更不属于帮助犯。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的特征。这是指,不是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而为了杀人而抢劫他人的杀猪刀,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是牵连犯。

3处理方法: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例外的,数罪并罚。

4如何记忆牵连犯?实际上,我国刑法对于牵连犯大多数实行数罪并罚,而择一重罪论处情形反倒不多。因此应当记忆“择一重罪论处”的情形。常考的情形

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其他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数罪并罚。

★法律拟制

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论处。

273条规定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第384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挪用公款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355条第1款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有下列两种行为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一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二是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

最高法院《关于偷税抗税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论处。

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第310条(窝藏、包庇罪)规定定罪处罚。”

绑架罪的行为结构是:实力控制人质 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杀害被绑架人,指杀害行为而不是杀害结果。

财产犯罪

暴力型: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

违反被害人意志

转移占有 而转移占有的犯罪 平和型:盗窃罪

的犯罪 (夺取型)

欺骗型:诈骗罪

取得型 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

犯罪 而转移占有的犯罪 胁迫型:敲诈勒索罪

(交付型)

财产 具有不法所有目的侵占罪、职务侵占

犯罪 不转移占有 (侵占型)

的犯罪 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

(挪用型)

毁弃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抢劫罪

//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压制对方反抗 →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

根据司法解释(1)先伤害强奸,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2)先伤害强奸,被害人失去知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绑架罪

1)客观区分:三角关系还是两角关系。抢劫罪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二者间的犯罪,被强制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是同一人,也即被害人是同一个人。绑架罪发生在行为人、被绑架人及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间的犯罪,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个人。

2)主观区分。绑架罪具有两个主观要素:第一,具有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担忧的意思。第二,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注意:这两个主观要素不要求客观表现。当行为人带着这两个主观要素实力控制了人质后,绑架罪便既遂了。

类似情形总结:

1)甲绑架乙,然后逼迫乙向妻子打电话,并让乙告知妻子自己被甲绑架了

乙告知了自己被绑架事实。甲构成绑架罪。

乙向妻子隐瞒了被绑架事实。甲仍构成绑架罪,因为甲具备了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也具备了主观要素,而且此时绑架罪也既遂了。

2)甲绑架乙,然后逼迫乙向妻子打电话,并让乙隐瞒自己被绑架的事实。

乙隐瞒了被绑架事实。甲构成抢劫罪。因为甲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实质上属于两者间犯罪。

乙告知了自己被绑架事实,妻子很担心,或虽隐瞒了但妻子猜出来乙被绑架了,妻子很担心。妻子按照乙的要求打钱给乙。乙将钱给甲。甲构成抢劫罪。因为甲仍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实质上仍属于两者间犯罪。当然了,如果妻子很担心并直接联系了甲,甲让妻子给钱,则甲便具有利用妻子担忧的意思和勒索的目的,转化成了绑架罪。

3貌似三角,实为两角。如果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在空间上距离很近,可以整体对待,则行为人成立抢劫罪,而非绑架罪。例如,甲持枪劫持商场保安,并要求眼前的收银员交钱,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

4)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以绑架意图实施绑架,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又触犯了抢劫罪,择一重罪论处

抢夺罪

行为公式:对物实施暴力 对人有危险

★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关系

盗窃罪

行为结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 通过平和手段 转移为自己占有。

盗窃与侵占罪的区分

盗窃罪是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 变成自己占有。

侵占罪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变成自己所有。

关键区分:谁在占有财物?如果主人在占有,行为人就是盗窃;如果行为人在占有,行为人就是侵占。

修八增加三种行为方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分数额)

诈骗罪

行为公式:实施欺骗行为 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总结三者区分

三角诈骗: 行为人 受骗人(有处分权利) 受害人(没有受骗)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 受骗人(没有处分权利)→ 受害人(没有受骗)

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 受骗人(被利用人) 受害人(受骗人)

敲诈勒索罪

行为结构:实施恐吓行为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本质区别: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抢劫罪,行为人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使其无法反抗,别无选择。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选择自由。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相同:犯罪人都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财物。

瑕疵原因不同。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前者是被骗,后者是被迫。

★侵占罪与诈骗罪

盗窃罪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 通过平和手段 变成自己占有、所有

诈骗罪: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 通过欺骗手段 变成自己占有、所有。

侵占罪: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变成自己所有。

司法解释:生产而未销售,货值达15万,定未遂。

抢劫不计数额

★招摇撞骗罪法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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