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云发[1998]10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5.17

【实施日期】1998.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

(云发〔1998〕10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七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以后,云南的对外开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差,我省对外开放的领域、层次和水平与沿海先进省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今后一段时间是云南加快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更有着难得的机遇。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一、今年五年我省对外开放的基本思路

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以外贸、外资、外经、外联为重点,加强港澳台,巩固东南亚,拓展欧美日,推动澳洲、南亚、非洲和拉丁美洲,全面推进对外开放;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扩大进出口贸易;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一起抓,大中小项目一起上,重点吸引国际大财团、跨国公司与我省合作,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大力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人才;积极稳妥地发展海外投资;加强与国内各省市区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尽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目标

对外贸易增长速度高于同期我省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到2002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4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达20亿美元,进口14亿美元;引进外资取得重大进展,累计协议利用外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都要力争在1997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分别达到36亿美元和18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和营业额当年分别达1.5亿美元和1.2亿美元;国内经济协作引进省外资金当年达到30亿元;旅游业继续实现快速发展,当年接待海外游客130万人次,创汇6亿美元,接待国内游客3500万人次,总收入突破200亿元。

三、加大引进外资工作力度,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一)引进外资的重点领域是: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生物资源开发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旅游产业、国有企业嫁接改造、安居工程建设、环保产业。在金融、保险、商业零售、旅行社、外贸、会计、法律咨询服务业等方面扩大引进外资试点。

(二)鼓励外商在我省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外商可以选择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或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允许集体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出售,允许私营企业吸收外资发展经济;鼓励采用BO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省内企业以项目融资、股票上市等形式直接在境外资本市场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合理利用国外商业银行贷款。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利用外资的目标和具体规划,逐步落实到年度的国民经济计划中;每年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都要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利用外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外商参与对国有企业技改,可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扶持政策。

(四)在我省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开发及相关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2.外商投资兴办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7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开始经营的第1至第3年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减免期满后,经省级税务部门同意,企业所得税可实行优惠税率。

3.对投资于能源、交通、环保和城市公用设施、基础设施,且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批准,自企业开始经营的第1至第3年,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25%,由同级财政返还。

4.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利润在我省再投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

5.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头3年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第4至第5年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返还。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可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省内同类企业标准收取费用,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分期付款。对外商投资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其建筑面积的30%可以作为商品房。现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经确认的土地资产,可作为中方企业资本金。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法定年度检查,由各级政府外资主管机关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行政执法部门确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其他检查的,须经同级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县级以上有权检查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许可证。有权检查机关不得同一部分多级重复检查或对同一企业多次检查。

(七)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格按省政府认定的全省统一收费目录和收费办法收费,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均为乱收费。严格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目录认真逐项填写,签名盖章。不按规定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罚款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执行规定的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部门和个人,除退赔所得外,对决策人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

(八)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水、电、气、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施、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与省内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等标准收费。在我省投资的外商及其眷属和外籍工作人员,在云南省范围内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九)对于符合我省产业导向、申报文件齐备合格的,其审批立项、可研报告、合同章程以及工商注册登记的全部手续,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以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制,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的全套手续。

1.外商独资企业;

2.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合资、合作企业;

3.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不需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设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凡企业申报文件有效、齐备,有关部门须按以下时限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1.城市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2.土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发放工作;

3.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部门须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领证等有关手续。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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