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起支柱作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务,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对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薪酬水平总体偏高、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央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

ForpesnauseonysudyandresachnofrcmmercauseForpesnauseonysudyandresachnofrcmmercause


(三)本意见适用于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意见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三、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四)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五)基本年薪是指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 倍确定,合理拉开差差距。0.90.6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 (六)绩效年薪是指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0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例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七)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动收入。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动收入。

四、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八)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九)改进经营业绩考核。加强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十)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可实行延期支付办法。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

(十一)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十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新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中央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贵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十三)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十四)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工资统计中单列。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六、统筹福利性待遇

(十五)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央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十六)企业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十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十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都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薪酬分配,拟订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中央企业在岗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十九)中央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薪酬审核部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各部门管理企业负贵人的薪酬 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有关部门按要求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报告国务院。

(二十)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二十一)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企业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薪酬审核部门定期将其审核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二十三)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四)国务院成立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和协调全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参照本意见精神,积极德妥推进。

中央各部门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由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订,按程序报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十五)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事、监事或中央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中央企业参照本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

(二十六)中央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二十七)深化中央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
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二十八)本意见自201511日起实施。现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 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 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
下载文档
热门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