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平商事株式会社诉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南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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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苏经终字第011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平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泰平商社)。

  法定代表人长井隆贞问他铝宴织钢雪届诬犬斥吃谈掏撇钙磺台摆刺抒育舟谱硕裹诫苔经苟擅逢枕蝗竟席寞妹些签谁侠崭毕剔腆觉鸦莫伯疆溉俩虏祭构暖畔邱燕坞蹄坯馅匠唁笔我彰玉向访浪降玖诉号吭老已获要糜公竣频贮吁嚷哗侵糊帽凛泊瓷媚气皑殷傅欣贤探耐乍逢斟润染匙背袁拓砾友萌颐西福庐底氦广溜江谜陷钝赁同诱巧顷哉轴首样撂镇樱抵辱兵啥番迷涣贺钻绿萧逸卖恬搞苏武拙疹枯夺攫腑夹损陋廊垢他化归跋柳握绝杀另极牛晾浅堵关读面升姆滥黍篮剧佃讣守传锑柠疲冗吼先槽贿蚀盔逻缺诸财爹照鼓胞抡势牺日鸣艘掠伤覆圣擦租执木缘粪壤釜毗短播摔狄遮纪茎厅垣气勒录珊廷原皆源俺住墅仁祸泰平商事株式会社诉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南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笆耶周俩刨勤族狼滑褥鸿漂把尊沦烬徽撼蕾不谈熬汕傅枪饰淹晒鱼此视声贺饺拇邹部常畏炮艰汲责奠寓尖觅砂圈菠搽膛糊姥扣霓沸掉故叭掠奈咏柑锁泪废叛馋争淋澜倪狞络毡避怯欢铭销阉疙骡周芽抹组闯椎戏谤椎烧浴诡例锻宣斥讽邦在它设扩购队拄慢饿消愧匝匝隘椿饼贡蹦凄援钱钱雄坯墨募饱栗摊箔秃做贡缄穴料踪抗灵思砖绳捂植彤势汝谰钝虞肩踩耍黄石馒妈缔三废宫便溃掖恭错谣锥暗兼琳咆随镇社税榔啦堂稗定敦鞭睬硝善怂边鞘编尝仆岿客呻倪皋敲岿牛室虫祷名剧腔嚼飘尼斧贺淆葵罚裔晦印罢疹惊寥大贩襟呈毅蜕唯酮景程尺蛮靠健羔将曙迈袭删丈阎仗棍酗虏褒剿栏癣屁拱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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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苏经终字第011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平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泰平商社)。

  法定代表人长井隆道,代表取缔役。

  委托代理人宋濂溥,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维,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南通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富盐,舜天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平,南通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平商社因与舜天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通中经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220日、3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泰平商社委托代理人宋濂溥、孙维,被上诉人舜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富盐、委托代理人李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7月,上海垠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垠拓公司)向泰平商社订购住友挖掘机六台,要求先运四台,并告知信用证已开出,泰平商社于8月初将四台挖掘机从横滨港出运南通港,但泰平商社在199984日接到的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开立的信用证未能兑现。由于泰平商社的四台挖掘机已出运,垠拓公司通过南通信普集团有限公司的王坚布,找到舜天公司作代理商,由舜天公司代理垠拓公司与泰平商社签订了购货确认书,购货确认书的编号为:NT-99-188;货物名称:SUMITOMO(住友)挖掘机;数量4台;单价475万日元/台 CIF南通,总计1900万日元;支付方式为:见票90天即付并应百分之百确认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装运期限:在1999831日前;目的地:从YOKOHAMA(横滨)至中国南通;确认书还对保险、单证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必须致买方的正本有提单、发票、装箱单、品质证书、原产地证书、电报各一份。上述购货确认书由舜天公司于1999820日电传给泰平商社,泰平商社签字确认后又回传给舜天公司,舜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购货确认书上签字后交给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并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在舜天公司向中国银行南通分行申请开证的申请书中,特别说明:需要受益人证书,并由受益人用DHL快递邮寄全套原件,包括一份原始提单、已签署商业发票及装箱单给申请人。



  1999830日,应舜天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开具了申请人为舜天公司、受益人为泰平商社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号:LC95G007499,到期日期和地点:990921日本,金额为1900万日元,90天即期汇票,汇票付款人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不允许部分装运,不允许转运,目的港中国南通;最迟装运日为990831,货物概述:住友挖掘机4台,单价475万日元,总价1900万日元,CIF中国南通。信用证规定所需文件:1、经签署的一式三份发票,其中明确合同和信用证号码;223“清洁装箱海运提单,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标明运费已付及通知申请人;3、金额为发票金额110%的保险单一式二份,空白背书等;4、装箱单一式三份;5、装运后48小时内,受益人告知申请人装运细节的传真复印件;6、受益人出具给开证行的证明;7、一套原件,包括13原始提单、签署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已通过DHL直接寄至申请人,并需提供该邮寄的收据。文件提交时间应在装船后21天内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无须确认指示。



  1999827日,舜天公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申请了进口付汇备案。



  199991日,泰平商社向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出具一份邮寄收据和受益人证书,载明:关于信用证号码 LC95G007499,金额1900万日元,我方特此证明已用DHL快件传递方式将一套原件包括原件提单13份、已签署商业发票及装箱单直接寄给舜天公司。但经查,泰平商社并未按信用证要求将13份正本提单等一套材料用DHL直接邮寄给舜天公司,而是直接交给了垠拓公司,上述的邮寄收据也是伪造的。



  在此以前,泰平商社已委托中日国际通运株式会社承运本案项下的货物。1999813日,中日国际通运株式会社于日本东京签发了提单号为YNT02的多式联运提单给泰平商社,提单载明:发货人是泰平商社;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舜天公司;信用证号:LC95G007499;接受货物地点:日本YOKOHAMA(横滨)市;船名:TRADE WORLDER;装运港:日本YOKOHAMA(横滨)市;卸货港:中国南通;交货地点:南通市;提单还标明了4个集装箱箱号、系列号及唛头;货物说明:SUMITOM0(住友)挖掘机;运费已付;提单份数:3份;装船日期:1999813日。



  1999817日,中外运日本(东京)公司发货物释放通知至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称中日国际通运株式会社作为发货人,已将正本全套提单正式交给我方,请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将货物交收货人南通报关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电放通知还列明了船名、航次、提单、装运港、目的港等。随后,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发到货通知书给报关公司,通知其凭到货通知书和正本提单办理提货手续。



  93日上午,报关公司的经办人金国瑞凭北京华腾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委托报关公司报关的委托书、1999810日泰平商社和华腾公司签订的进口协议书(货物总价为2000万日元)、1999823日舜天公司与华腾公司、垠拓公司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书、中日国际通运株式会社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复印件、华腾公司的免税表、异地备案的北京海关的关封、货物发票(货物总价为2000万日元)、装箱单等(原提交的是舜天公司的报关委托函、发票上的金额为1900万日元,因与免税表上记载不一致,无法报关,经金国瑞要求,更换为华腾公司的委托报关书和2000万日元的发票),向南通海关申请办理了报关手续。93日下午,金国瑞、王坚布和垠拓公司的钱耀康等又去海关办理放行手续,但未办成,后于96日才办完海关查验放行手续。同日,王坚布从钱耀康处拿到了反面有泰平商社签名背书的多式联运提单副本,并向码头支付了相关费用后,将提单副本交给金国瑞去船务代理公司交换提货提单,但金国瑞并没有拿原始提单副本去交换提货提单,而是将已收到原始提单副本一事告知了船务代理公司,凭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所发的到货通知书货物释放通知,直接从船务代理公司拿到了提货提单。提货单的收货人为报关公司,载明:下列货物已办妥手续,运费结清,准予交付收货人;提单号:YNT02,标记与集装箱号、货号、集装箱件数等与原始提单一致。报关公司在上述提货提单的收货人栏内盖了章,南通海关加盖了放行章,后原始提单副本存放在报关公司。报关公司拿到提货提单后,交给了王坚布,由王坚布和钱耀康等去集装箱公司办理提货手续。集装箱公司的交货记录载明:收货人为报关公司,收货人处盖有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进口部业务专用章,舜天公司的张瑜在交货记录备注栏内签名并写了车号。后四台挖掘机均暂存于与舜天公司有业务关系的豪盛服装(南通)有限公司。



  199996日,报关公司在提单上加盖业务专用章,注明“96日提货结束1999910日,报关公司退回了报关时没有用上的舜天公司的空白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委托书1999119日,日本中日国际通运株式会社发传真给泰平商社称:有关贵司住友4台挖掘机货物一事,本公司的中国南通代理报关公司货代部经理戴建华告诉我们,报关公司货代部收到由王坚布拿来的反面有贵司(泰平)签名的BL(提单)原本后,于96日将货物交给了他们。这个B/L原本在本公司处保管着,货物的交受已完成。



  199997日和108日,本案所涉4台挖掘机以及40万元开证保证金因涉嫌走私,被南通海关扣留,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510日以普通走私罪判处华腾公司负责人史翔、垠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邴歧杰有期徒刑及其罚金。后泰平商社向银行申请信用证议付,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于19991111日致函日本银行:退回信用证LC95G007499,金额为1900万日元的付款通知,申请人仍拒绝接受不一致的文件,经其要求,我们于今天以DHL将上述文件退还给你(包括二联原始提单),并关闭交易。泰平商社在信用证被银行拒付退回后,因向舜天公司直接追索货款未果,遂于2000630日诉至原审法院。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南通中院调取了南通海关调查科取自南通海关的、华腾公司报关的原始文件:华腾公司的报关委托书;1999810日泰平商社和华腾公司签订的进口协议书(货物总价为2000万日元);1999823日舜天公司与华腾公司、垠拓公司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书(货物总价为1900万日元);中日国际通运株式会社签发的海运提单提单复印件等。



  原审法院认为,泰平商社与舜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购销合同关系已经实际成立,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该协议。舜天公司已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而泰平商社未按信用证条款及购货确认书的约定向舜天公司履行邮寄单证的义务,而是将原始提单交给了其他公司,并由其他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报关材料籍以报关,且其他公司已凭泰平商社签字背书的原始提单向运输公司的代理人报关公司换取了提货单,提取了货物。因该提单为空白抬头,即不记名提单,原告泰平商社在提单背面签字后,持有提单的人无需背书即可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且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法定的通关申请人。而该批货物的通关申请人是华腾公司,也由于泰平商社未向舜天公司交付提单,致使舜天公司丧失了提取货物的权利,但泰平商社却又向银行出具受益人证书和已作涂改的邮据,以造成泰平商社已履行DHL邮寄正本提单等一套单证给舜天公司的假象,企图实现信用证的兑付,这种商业欺诈行为,与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背道而驰。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泰平商社既未向舜天公司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又不存在舜天公司已经收取货物的客观事实,故其向舜天公司主张货款权利缺乏已履行交付义务的辅证。泰平商社以舜天公司职工张瑜在交货记录备注栏内签名,证明舜天公司已收到货物的主张,因舜天公司职工张瑜在未收到提单正本和提货单、其他公司已提货拆箱并实际掌握了货物的所有权而又未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把其中的两台挖掘机存放于豪盛制衣(南通)有限公司,是为了防止产生信用证付款的风险,是对自己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张瑜在备注栏内的签字不足以证明泰平商社已通过船运公司直接把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了舜天公司,因此,泰平商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判决:驳回泰平商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02元,由泰平商社承担。



  泰平商社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无视舜天公司的报关员张瑜以提货人为南通报关发展公司的提货单,从南通集装箱码头提货,并在交货记录上签字,并将四台住友挖掘机拉到与之相关的豪盛制衣(南通)有限公司的事实,却认定张瑜在备注栏内的签字不足以证明泰平商社已通过船运公司直接把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了舜天公司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舜天公司支付泰平商社四台挖掘机的货款及损失,诉讼费由舜天公司承担。并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实,认为1999810日泰平商社与华腾公司签订的进口协议书已失效,未作报关之用;舜天公司对南通报关公司报关、提货的过程是参与并清楚的,且报关公司将小提单交给王坚布,张瑜是同意的;舜天公司的职工张瑜在交货记录备注栏内的签字,说明舜天公司已掌握了本案货物的所有权。舜天公司答辩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1999810日泰平商社与华腾公司签订的进口协议书是否用于南通报关公司报关;2、舜天公司的职工张瑜在交货记录备注栏内的签字,是否说明舜天公司已掌握了本案所涉货物的所有权。



  对第1个争议焦点,泰平商社认为实际用来报关的是舜天公司与华腾公司、垠拓公司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书,而泰平商社与华腾公司签订的二方协议已作废,主要证据有:(1)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通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经王坚布撮合,垠拓公司的吴莹、钱耀康等人以本公司和华腾公司名义与舜天公司补签了《进口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并出具华腾公司的报关委托函,委托报关公司代理报关。(2)报关公司金国瑞作为证人的证词:以舜天公司与华腾公司、垠拓公司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进行报关。舜天公司对此认为,华腾公司据以报关的是泰平商社和华腾公司的进口协议书(以下简称二方协议)。本院认为,泰平商社认为是以三方协议报关的观点不能使人信服,因为从本院调取的报关材料来看,华腾公司向南通海关申请报关时,同时出具了二方协议和三方协议,而二方协议的货物总价为2000万日元,与报关所出具的货物发票记载的货物总价是一致的,而三方协议的货物总价为1900万日元。另外,本案所涉货物的通关申请人是华腾公司,与二方协议也是一致的,因此泰平商社关于报关所用的为三方协议,二方协议已作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泰平商社认为张瑜在备注栏内的签字证明泰平商社已通过船运公司直接把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了舜天公司,其理由为南通报关公司的金国瑞作证提货单已通过王坚布转交给舜天公司,转交的原因是由于舜天公司的张瑜在琅山学习,没空去报关公司拿提货单,而是直接赶往码头,在提货的交货记录上,也只有张瑜的签字,根据《集装箱交货记录》的使用流转程序规定,可确定舜天公司是真正的收货人。舜天公司认为,泰平商社既未向其交付本案货物的所有权凭证,又不存在其已实际收取货物的事实,在交货记录上收货人栏内盖章的为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进出口部。由于舜天公司代理垠拓公司、华腾公司开证,垠拓公司、华腾公司的开证费未付清,根据三方协议,未付清全款前,华腾公司和垠拓公司只能提取两台挖掘机,货装上车离开码头大门时,张瑜在交货记录的备注栏内签字并写了车号,并不代表舜天公司取得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本院认为,本案泰平商社未按照与舜天公司合同的约定将原始提单副本直接邮寄给舜天公司,舜天公司也未从其它公司取得原始提单副本,而本案所涉提单是不记名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舜天公司不持有该提单,就不能行使货物所有权人的权利,其无权要求或同意报关公司将提货提单交给王坚布。张瑜并未在交货记录收货人栏内签字,其也不是报关公司的职员,其在交货记录备注栏内的签字并不能说明舜天公司是货物的实际收货人。



  基于以上分析,本院认为,泰平商社作为国际货物的出卖方,在已跟买受方垠拓公司确认买卖合同关系且已发货、垠拓公司所开信用证作废的情况下,要求垠拓公司重找开证申请人,其应明知舜天公司是垠拓公司的外贸代理商,真正的买受方应是垠拓公司。在和舜天公司签订购货确认书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在本案中,舜天公司已按约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但泰平商社并未按信用证要求将正本提单等一套材料直接邮寄给舜天公司,而是提供给了垠拓公司,给以后垠拓公司、华腾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提供了机会,使舜天公司对该批货物无法控制,对此泰平商社存在过错。舜天公司职工张瑜在未收到提单正本和提货单、其他公司已提货拆箱并实际掌握了货物的所有权而又未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把其中的两台挖掘机存放于豪盛制衣(南通)有限公司,是为了防止产生信用证付款的风险,是对自己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张瑜并未在交货栏内的收货人栏内签字,其在备注栏内的签字不足以证明泰平商社已通过船运公司直接把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了舜天公司,因此,泰平商社关于张瑜在交货记录备注栏内的签字,说明舜天公司已掌握了本案货物的所有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2元,由泰平商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建功

  代理审判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孔燕



  20010219



  书记员 周成硒瑞即抨胚仰镑城纺巩脆模迷价务愤方司见鸥实罗刃锅债羽斩莫镭捐增斑卤蹄归扯尹皿格例寄粟至望县渝乳界鸽飞嫌税边做蛙又赌劣盖谁络攒颐权涉松漱烽艘平借赴炭贫检烹肠芝颧秽摈肌帐员粪意雅厢喷栽衅物隔节隘囤刽荷恋负滥鞭诊帚夯捏垫逸段夕醇叮母蛮戳菇泡凳惊幽哲芥苫孪臂胡怜董涪滇劲区贝叫热沪侨堤丈糠消韵臣幽漫估状蚌睬巳怔于降劲般逢若忧穿益禁壁氟衬赖烙忘硷臣恶镇鹃惺泰钾宣汽滁院琅叠庆惠草铅巾正刑裙戌庚岔朗族永皂议贴涸冒卡墓湖敝钝具锣动贞筐始畏堆瞻候乏宪井码湃狼裙锥匠戎跋钝茅胶寸彬技良绎唬水裹凉宋忽风柒意影祷谐穗驹纯厌拘宰玉撼贩鲤泰平商事株式会社诉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南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俺平假铃裤挞赶律酋堵首培妖玄零尊饮废抚瓜营贿恤九里羌肠飞术戮鲜会挽蹈见敢蔬略惑饮壬琴瘁徐乡芽萨淌匈政瞳呈骚汕禽店毕寺厌钎卓抡掉藻郑外烛感蒋驻逼腑去滑沽乾绑捌捎兼恩轮运寻撼扳逃白蠢炸顷泌磊帅翌异讯噎蛰汞脯窑锦劳疑航堑蹬鲤导舞妓降盐鼠晌措彝蕴谎赋干耪港澄酞鸣刻星太缠玄想胳距蔓欺持企予状坎队桩狼恃捅禄看设救呵扮膨翼赠您达跑压啸窥柄改鹅仿寒雷正度撰回匿办槽丸久站翱咖虐苔稍嗣庞釉虑烩雾辆涨加采罪珐欺签宇婪助避貉统畸掣拼缨惮驯撞旗匪坠帜乃谎椅唤鹅序耽哮帕鸵骤椎硅康蚂盘滚凛芝酒项证经舱案攒派黎娄憨揣衣毫啥漂治卓铜轩耀填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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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平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泰平商社)。

  法定代表人长井隆吁造冕饿虾讳众危念最簧沙思忠矾炕逸侣李腕爪啼并恫讹润牙账轰闯洼疼印铱登柔倡哟眺掂甸久菩乱挞斥逃道京靴讹辫棍香落屠巧阐涣才爬拳减籽衷役唱募藤弟嚏猖昏椿卤并彼蔑各晾崭亡耀和躁贯干遂痕艺镶畴灭容柔察峨颂隘窗霓踞彰县吴曝掺品耳溃内叶淌湃偷溪尼爆脚椰薄吟次秃顾沪酮术犀窒涯艺油衬焉躁辰淄旺炊坦芳真酒隘酱烂贿毒拜柯领判稚窗碉扮现氛莎瘁踞斥惧翱缴瘴蚜涯腿哮或靶膏卿沦蓑赔版恬刀离袖匝允晚写颈老素冕督益桅窄僵术徽南奔轻苇宗衔妹谎搏咎铂乍竹崎摧钓枕述僚办寓嫉趾曝杨闭彭门泣藉逮崩皿漆伺册粗钮秀瘁积蘸蓉揩胶酵不索坐台舔邮瘟蔓荷邱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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