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校友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校友会,简称三峡水电校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历届校友及教职工自愿组成的联合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设立的宗旨和作用:
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本着促进联谊,交流信息,加强合作,服务社会的原则,通过校友会这个平台,凝聚校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感情,以弘扬母校精神,共享优质资源,扩大社会影响,服务广大校友,实现校友与母校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挂靠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接受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设于:重庆市万州区天援路216号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宣传母校的发展变化和校友业绩,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组织校友开展学术、文体、经验交流及合作等活动;
(四)征集校友回忆录,编辑、印刷《校友通讯》及校史资料等内部刊物,制作相关影像资料,开办三峡水电校校友网;
(五)征集校友对母校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校友开展联谊活动;
(七)服务校友,协助学校与校友及校友所在企业、地区开展科研和人才培养合作,反映校友及用人单位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
(八)统筹管理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校友会捐赠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各个时期(包括四川省万县地区水利电力学校、四川省万县水利电力学校、四川省万县水利电力技工学校、太白中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和在上述学校工作过的教师、干部、职工以及上述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均为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校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凡校友,经与母校校友会或各地校友会取得联系并填写登记表后,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而对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期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架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常设执行机构为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本会专设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与监事共同组成,负责管理校友基金。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五)其它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对全体参会校友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
(六)决定设立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敦请德高望重的老学长、老前辈出任名誉会长、顾问。
各省、直辖市校友分会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推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一)推举产生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积极关心校友会发展;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学校资助;
(二) 校友会费及社会捐赠、赞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专户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参会校友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校友分会组织的成立,应经由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校友会批复核准。本会与各地校友分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