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


华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2013年修



华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推免生),是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改革优秀创新人才选拔方式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并结合近年我校推免生工作实际,《华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华师2007107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程序进行,以选拔质量作为推免生工作的核心,遵循择优推荐、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推荐的学生符合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标准。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三条 推荐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提前批和第一批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思想品德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在大学学习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四) 学习成绩优秀,学术型推免学生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且排名须在同专业同年级前30%内。专
业学位型推免学生排名须在同专业同年级前50%内。
(五) 专业课程(含必修课和选修课)和公共必修课程无不及格或重修记录
(六) 非英语专业学术型推免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音乐、美术、体育专业学生,需通过广东省英语应用能力考试。非英语专业专业学位型推免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00分,音乐、美术、体育专业学生英语标准由学院认定。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四条 实行综合计分法进行选拔,综合计分法由学业成绩(课程考试原始成绩,不含其他加分)、奖励加分、学院考核成绩三部分构成,其中学业成绩占75%,奖励加分占15%,学院考核占10%
第五条 学业成绩指前三年所修读的全部课程(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不计)的成绩(以学分为权重计算,公式为:
∑(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六条 奖励加分。奖励加分分为五类:论文作品类、课题类、专业竞赛类、发明专利类、其他类。
(论文作品类、课题类、专业竞赛类、发明专利类奖励加分可分为三至四个档次,最高档次加分20分,即:各类中的单个项目最高可以奖励20分。具体标准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二)其他类: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以上计2分。学校当年推免生工作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加分项。

(三)奖励加分计算公式如下:本人原始加分/年级专业最高原始加分×100
第七条 学院考核成绩。学院考核成绩按100分制计分,考核以专业、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为主,考核形式由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学院必须按照制定的相关细则严肃考核标准和过程。
第八条 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可不受推荐条件中(四)、(五)、(六)及选拔办法中第六条和第七条限制,由学院院长推荐,占学院名额。

第四章 工作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牵头,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纪检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推免工作开展、审定推免生名单以及研究解决推免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等。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推免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包括推免生名额分配、材料审核、推荐资格证明开具等。研究生处负责组织本校推免生的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不得少5人,具体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选拔推荐。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推免生工作在每年的9月至11月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确定各学院推免生名额。学术型名额中的10%需推荐外校,原则上应推往“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推免生名额分配以质量为核心,统筹改革与发展,合理安排和使用,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一)学术型推免生名额根据各学院应届毕业学生人数和前一届考研率等原则分配。
(二)专业学位型推免生名额根据各学院应届毕业学生人数和前一届考研率等原则分配,并对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点的学院予以倾斜。
(三)综合人才培养实验班、勷勤创新班和心理学基地班推免生名额单列。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根据学校文件制定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细则,并向学生公布。符合推免生推荐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对学生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查,根据学分绩点、奖励加分和学院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计分,确定拟推荐名单(含院长推荐人选),拟推荐名单须在本学院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课程考试原始成绩,不含其他加分)、奖励加分、学院考核成绩等。
第十七条 学院向教务处提交推免生材料,经审核后报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由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包括候补)在学校网站和公开地点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确定获得推免生资格学生名单。
第十九条 获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需自行向本校或外校研究 生院(处)咨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按本校或外校研究生院(处)的接收推免生工作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参加复试等。

第六章
第二十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如未被接收,由候补补上。 获推免生资格的学生一经录取,不得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第二十一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后至当学年结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受刑事、行政、纪律处分者; (三)所提供的成绩或其它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4届学生开始实施,《华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华师〔2007107号)停止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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