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Word版


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调整和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本章程凡出现“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指两级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热爱教育事业,工作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数量,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分委员会主席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任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精选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25人,任期四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研究生院院长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
(三)校党委书记、教务处处长、学位办公室主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或委员调整后须报校长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为常务议事机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教务处处长和学位办公室主任组成。
(六)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成人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继续教育学院办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部)设立,总人数不少于7人,任期四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学院(部)院(部)长担任。招生规模较小的单位按学科相近性挂靠相关分委员会,并有一定比例的委员。
(二)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委员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非教授委员会委员身份的分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委员会负责推荐。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科背景须涵盖培养研究生的主要学科方向(含专业学位)及本科生的主要招生专业。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或委员调整后须报校长批准。推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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