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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人大常委会对罢免代表案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吗?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08年第10据媒体报道,新疆某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对选民依法提请罢免某人大代表案,以罢免理由不充分退回。有人认为,正常情况下,县级人大常委会对罢免人大代表案,只要选区选民达到法定人数,就应当启动罢免程序,无需进行实质审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人大常委会对罢免代表案无需进行实质审查笔者认为,正常情况下,县级人大常委会对罢免人大代表案,只要选区选民达到法定人数50名以上联名,就应当启动罢免程序,无需进行实质审查。罢免权是选民的天然权利。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规则,人大代表是选民挑选的民意代言人,自然要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如果选民对其不满意,罢免的主动权当然在选民手中。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代表要与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其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代表。选举法、代表法以及地方组织法分别对罢免权的主体、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和备案程序、罢免的效力作了详细规定。因此,从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来看,罢免人大代表制度形式上是比较完善的。从理论上看,这种由选民直接行使罢免权的方式,是对马克思主义代表制理论的发展,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和社会主义国体性质的体现。我国采取由选民直接行使对代表的罢免权,是建立在直接民主的理想观念和制度模式基础上的,体现了较高的民主程度。我国法律未对罢免代表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马克思主义代表制理论以及相关解释,罢免并不需要有人大代表必须违法的理由,选民只要对代表不满意即可罢免之。人大常委会对选民依法提请罢免人大代表案,以罢免理由不充分退回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现行法律关于选民直接行使对代表的罢免权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关于选民直接行使罢免代表权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罢免代表案不能进行实质审查,只要选区选民达到法定联名人数,就应当启动罢免程序。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大刘建新人大常委会无权对罢免代表案审查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从罢免权主体的角度看,人大常委会无权对罢免代表案进行实质审查。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和实行罢免,是法律赋予选民和选举单位的一种法定权力,只有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可见,选民是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权主体。因此,只要作为权利主体的选民达到法定人数,县级人大常委会就应当启动罢免程序而无权进行实质审查,否则就剥夺或侵犯了选民的罢免权。从提出罢免案的理由看,人大常委会对罢免代表案进行实质审查毫无意义。虽然选举法规定,提出罢免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但未对罢免代表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从立法精神来看,罢免并不需要人大代表有违法的事实,选民只要对代表不满意即可提出罢免要求,只是在提出罢免要求时必须写明理由即可。至于提出的罢免理由是否合理、充分,应由被罢免代表所在选区的选民通过投票来决定,人大常委会无权作出评判,而且也没有法定的评判标准。可见人大常委会对罢免代表案进行实质审查也没有多少意义。从罢免代表的程序看,人大常委会没有职责对罢免代表案进行实质审查。选举法明确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收到选民罢免代表要求后,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同时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过程。可见,人大常委会在人大代表被罢免过程中仅仅起到备案和主持作用,没有职责对罢免案进行实质审查。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罢免理由是否充分应由选民说了算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选民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但对罢免理由是否应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核,未作规定,只是要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法律规定的本义能够让我们清楚地看到,罢免理由是否充分主要应由原选区选民说了算。罢免代表不必非有代表违法乱纪的事实,只要选民认为其不称职,就可以提出罢免要求。不过罢免代表毕竟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从对代表负责和对广大选民负责的角度上说,对选民提出的罢免代表理由,人大常委会还是可以就罢免理由中涉及的一些事项做些调查。如果发现确有与事实较大出入的,说明联名提出罢免代表的选民掌握的相关信息有误,人大常委会应与之进行沟通,而不能简单地以罢免理由不充分予以退回。如果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仍然坚持要求罢免代表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尊重他们的意见,启动罢免程序,并将他们的意见连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选区选民。当然,人大常委会在主持表决罢免代表要求时,也可以将自己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如实告知选民,最终让选民自己判断与选择。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臧必飞罢免代表案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审查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笔者认为,罢免代表案经过人大常委会审查,是十分必要的,也符合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规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选区选民联名要求罢免代表,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可见,罢免代表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明罢免理由是关键环节。既然法律还同时规定,罢免代表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并由人大常委会派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罢免要求,那么,人大常委会对罢免理由进行审查,是职责所在,是完全必要的。人大常委会认为罢免理由充分,通知被罢免代表提供申辩意见,向原选区选民印发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主持表决罢免要求,就显得顺理成章。人大常委会如果不对罢免理由进行必要的审查,还很容易造成以下严重后果:一是容易造成人力、财力浪费。罢免代表属于非正常性工作,程序一旦启动,就牵涉到一个选区的全体选民,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事实,就会造成巨大的人力、财力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二是容易被宗族等势力利用。目前,在我国特别是在农村,由于宗派、家族等小团体势力依然存在,有部分选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纠集50人以上联名并非难事,地方人大常委会如果对罢免理由是否成立不予以审查,就启动罢免程序,极可能被少数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容易伤害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人大代表是选民选举产生的,但有可能不是所有的选民都同意的,其履行职务的情况也不可能让每一个选民都满意。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代表采取的是培训、述职等方式指导他们提高履行职务的水平,如果罢免理由不充分,甚至不真实,就启动罢免程序,不仅是对代表不负责任,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多数选民的政治权益。四川省营山县人大常委会蒋松柏对罢免案进行实质审查是保障代表权利的需要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对罢免人大代表案,启动罢免程序前应该进行实质审查,这是保障代表权利的需要,有利于增强代表履职积极性。首先,根据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选民联名罢免代表,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人大常委会还要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必须在启动罢免程序前组织调查、核实、审查,使启动罢免程序有理有据。立法的本意就是要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对待罢免案,进行实质审查是应尽之责。其次,是保障代表权利的需要。根据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即使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也不过是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符合上述情形但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仍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可见法律对保障代表职务、权利的要求程度之高。据此,人大常委会也不能就因为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几十个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就启动罢免程序。人大常委会应当从保障代表权利的高度出发,对罢免代表案进行认真审查。再次,是促进代表积极依法履职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主体利益多元化,有的人大代表积极依法履职,可能会触及某些选民的利益,如果这些选民提出罢免案,不进行审查就启动罢免程序,不就严重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吗?所以,人大常委会对罢免案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的情况向选民公布,既可以保障代表积极履行职责的权利,也更有利于选民正确行使他们的罢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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