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拟修改最大限度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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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拟修改最大限度把职工组织
到工会中来-
;正在召开的中国工会十五大拟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修改。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对第一章会员部分做了必要的修改,在第一条凡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后增写了其他社会组织,以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一是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和当前职工就业形式及获得劳动报酬方式多样化的要求,为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首先对建立工会组织的范围作了修改,在第一条凡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后增写了其他社会组织。其次,根据各地的经验,对入会条件作了修改,在坚持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增写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
二是为简化入会程序,方便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在第二条删除了职工申请入会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的规定。?
三是为保障会员权利,发挥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参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将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中第二款改写为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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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人员。第三款增写了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第五款增写了享受工会举办的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的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田东县支行因存单纠纷上诉
一案-
(2005)桂民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田东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
代表人:廖志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志明,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安华,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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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住所地:广西田东县祥周镇新州村。
法定代表人:曾如云,该矿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莲,百色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公篓矿。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百峰乡。
代表人:赵汉博,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莲,百色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田东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田东支行)因存单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百中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管小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辉、张英伦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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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理。上诉人工行田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余志明、李安华和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以下简称右江矿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公篓矿(以下简称公篓矿)的委托代理人李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当事人讼争一案,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篓矿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田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田阳支行)帐户分别将三笔共计100万元的的资金通过电汇的方式汇入工行田东支行新州办事处(后改为新州分理处,以下简称新州办事处)“公篓煤矿新州采购站”的帐户中,新州办事处对此亦作了入帐登记,对此,有《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和从工行田东支行提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