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灯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z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第二章申诉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第四条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纪检监秦与审计处、学生工作处(部X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法律事务负责人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三)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或处分决走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或超出申诉期限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走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走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月。(二)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直接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三)在申诉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走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走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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