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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新版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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