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车辆挂靠时,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一、案情简况:
1.1 基本情况:
某大货车实际车主系徐某某,徐某某购买该车后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该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以某运输公司的名义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王某某之子杨某受雇于徐某某驾驶大货车,2012年3月18日,杨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杨某受伤死亡、双方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
1.2 受害人家属主张:
王某某主张:其子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杨某属于因工伤亡。
1.3 公司主张:
公司与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
2、争议焦点
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裁判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2013〕民一他字第1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因此,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争议,但某运输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