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信息作者:未知信息来源:广州大学桂花岗纺织服装学院发布会员:admin览指数:523更新时间:2010-9-10广州大学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如发现问题,由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区别处理,情况严重者可以
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所交学费予以部分或全部退还。患病新生须离校治疗,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三个星期内,在校学生应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广州大学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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