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

(网上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层治理和社区管理,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含茂南区、电白区、滨海新区、高新区)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物业管理的概念和管理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应纳入居民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遵循属地管理和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的原则,发挥政府、社区和业主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促进居民社区的治理稳定,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给予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1-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制定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管理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及档案;负责茂南区、电白区、滨海新区、高新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归集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监督茂南区、电白区、滨海新区、高新区物业服务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给予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重点落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四)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备案;

-2-
《正在进行安全检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
下载文档
热门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