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文件

广

广大〔200859 签发人:禹奇才

关于印发《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84月修订)业经2008417日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

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84月修订)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如发现问题,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况严重者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所交学费予以部分或全部退还。

患病新生须离校治疗,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三个星期内,在校学生应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的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注册学生的名单。

第六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七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有关缓交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 专业、学制、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学校以学科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设置专业

第九条 本科专业的学制分为标准学制和弹性学制两种形式。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的标准学制为5年。标准学制为4年的本科专业,其弹性学制为37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本科专业,其弹性学制为48年。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学制。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准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四)因复学或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补修该相近专业未修读过的必修课和部分选修课。

(五)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认为确实必要时,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生的,未经定向、委培地区(单位)同意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有关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备齐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单、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转出(入)学校的审核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原则上应在每年的三、九月份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若在入学两年后转专业,除非两个专业非常接近,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章 成绩考核、记载办法与鉴定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见《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按规定学完所选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体育课考核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体育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学校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公共体育部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但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外,其他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个学期的第一、二周参加补考(经教务处批准者除外)。补考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记分时注明“补”字样。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补考或重修,重补考或重修及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记分时注明“重”字样。

(二)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两周安排一次补考。

(三)军训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四)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每门课程的重补考(或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其中一次须安排在毕业学期进行。

(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一般只组织重补考;若要重修,应得到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十八条 通识类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也不记入成绩登记表,须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以获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广州大学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科学文化素质、综合能力、劳动、健康状况等。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达到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相关(相近)专业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编班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完本年级主要课程,并选修高一年级课程达到其学年总学分三分之二者,由本人申请,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相同年度入学的学生执行同一年度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的学习进程一般比较接近。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下一年级停止招生,可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

() 本人觉得学习有困难,提出申请者;

()公共必修课(不含体育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未修或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学分累计达到24个或在一学年内达到16个者。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过程中,原已修读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仍未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学者。

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除第二十三条()款规定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外,其他情况的退学应由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校给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不足一年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和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的清退问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校将退学学生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及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从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在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缺课达到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二)学生休学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领取休学证明书;

(三)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但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不能在学校食宿,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五)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六)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一年内为止,保留其学籍。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及休学证明书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二)因伤病休学者,应交县级及以上医院在办理复学手续前15日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认为可以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批准复学通知书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五)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留学办理休学,如休学期未满而中途提出复学的,由学院根据其缺课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 已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考勤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考勤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它活动,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一)上课(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见习、实习、军训、劳动和社会调查按每天四节课计算。

(二)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各学院安排学生干部负责。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于每周的星期一把上周的考勤表交到学院统计并保存。各学院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三)通识类选修课由任课教师指定一位科代表负责。考勤的学生每周向任课教师报告。任课教师再将学生考勤的情况向各学院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请假

(一)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要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请假单》。病假要有医院或者学校医疗机构证明,事假和公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请假:两天内由班主任或者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三)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学院销假,否则按无故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或者续假手续的学生应及时报告学院,回校后在一周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处分

(一)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同时,允许学生申诉,其申诉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办理。

(三)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一个学期累计旷课在20学时以内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21-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51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毕业班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在20学时以内的,由所在学院给予处分;旷课达到21学时以上(含21学时)的,各学院要及时将名单报到教务处,由学校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四)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按《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办理。

(五)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二次向所在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内又受到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其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的清退问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返程路费自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毕业

有广州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学业特别优秀的学生,可允许其在弹性学制最低年限时毕业。但须在毕业前一学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申请时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至少90%的学分,报教务处审核,最后经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 结业

(一)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完了各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2、实践性教学环节有一个以上(含一个)环节不及格者;

3、没有分类获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最低总学分者;

4、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二)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完所有课程,达到毕业要求,但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也可以申请结业。

第三十九条 肄业

学生没有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但在校学习达到一年,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四十条 学位

获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申请与审核

(一)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须提出毕业、结业申请,经审核才能毕业、结业。

(二)要求当学年毕业、结业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学院接受学生的毕业、结业申请后,先组织初审;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条件者的名单报教务处,进入毕业审核程序。

(四)申请毕业、结业的学生最后一学期课程考核结束,教务处组织终审。

(五)除达到弹性学制最高年限者外,凡未提出毕业、结业申请者,视为留校继续修读。

第四十二条 延长年限

(一) 获得结业证书(属第三十八条(一)4款除外)的学生,在达到弹性学制最高年限(从入学年份算起)之前,可申请回校复读,重修或重补考不及格课程。

复读人员不具有校内学籍,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二)达到弹性学制最高年限(含休学年限)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不再延长就读年限。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签领。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他人代领的,代领者必须提供证书持有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四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结业生经复读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后一年内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

(三)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61日起施行,适用于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2006年印发的《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63月修订)》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8年以前的毕(结)业生,仍按当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大学办公室 20084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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