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3.28•【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调整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8号--废止<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
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为配合《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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