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全套精品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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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课程名称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授课章节 授课课时 使用教具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1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2 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2课时 板书、PPT 知识目标: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1.让学生了解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了解法的本质 2.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熟悉法律的表现形式及法的特征
教学目的
3.让学生掌握法的效力与法的体例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专业文章阅读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学习态度
教学重点
1. 法的概念和特征 2. 法的效力
教学难点 法的体例
更新、补充、删节内容
更新:法律的概念 补充:法律的表现形式
课外作业 预习第三、四节内容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第一节 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产生
原始社会:习惯
原始社会后期:社会大分工 氏族社会变化 国家产生(法的产生)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习惯法:不成文的形式
成文法:公元前18世纪 古巴比伦王国 《汉谟拉比法典》 春秋战国时期 魏国 李悝 《法经》

第二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效力 一.法的概念及本质 1.概念:
1)狭义法律:宪法、法律
2)广义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2.本质 二.法的特征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3. 法是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效力
1.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2.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 3.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四.法规体例
“假设”“行为”“处理”或“假定”“处理”“制裁”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1.经济法的课程属性
经济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内容涉及企业、公司、金融、会计、税收等各个经济领域,并成为企业、公司及相关人员行为处事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2. 学习目标:
①知识目标:学生具备一定的经济法知识或知识基础 ②能力目标:培养自己专业知识的阅读能力与分析能力 ③情感目标:敢于理性的表达自己观点 §1.1 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产生
原始社会: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原始社会后期:
社会大分工(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手工业从畜牧业中分离、出现商人)
氏族社会变化(血缘联合相对弱化、氏族内部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打破、出现阶级)
国家产生(法产生)
法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与国家一样)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1. 习惯法:不成文的形式
2. 成文法:公元前18世纪 古巴比伦王国 《汉谟拉比法典》
春秋战国时期 魏国 李悝 《法经》

§1.2 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一.法的概念及本质
1.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 律的表现形式
1)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3)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
4)地方法规 ——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 ——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央行《支付结算办法》,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2.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工具;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当时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 法是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 4. 法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效力
1.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1)法律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问题
法律生效时间:① 法律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新法代替旧法
国家根据某种需要,明令宣布终止该法,并规定了终止日期 有权规定撤销违法的法律、法规
2)法的溯及力:该项法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法的问题。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适用情形:A. 从旧原则:新法不溯及既往
B.从新原则:新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C. 从轻原则:视新法和旧法哪个行为人处罚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轻, 就适用哪个法。
2.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法律在哪些地方生效 3.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1 属地原则:不管行为人的国籍如何,都适用行为属于国家的法律。
2)属人原则:是哪国公民就适用哪国的法律,无论其行为发生地在何处。
3)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不管行为人的国籍如何,也不管行为发生地在何处,只要侵犯了该国利益就适用该国法律。 4.法规体例(逻辑结构)
1)法规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的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2)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或称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假定:法律规范中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实际状态的预设。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 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模式: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具体规定人们可以作什么或禁止人们作什么的部分。(可为、应为和勿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后果:指法律规范中指出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份。 如:《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小结两节课内容,突出法律的概念与特征,强调法的效力的问题。


授课章节 授课课时 使用教具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3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4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2课时 板书、PPT 知识目标: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1. 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2. 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教学目的
3. 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专业文章阅读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学习态度 1. 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2. 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更新、补充、删节内容
经济法的特征、地位与作用
1.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课外作业
2.说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第三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1755 法国 摩莱里 《自然法典》
1906 德国际法 雷特 《世界经济年鉴》 现代经济法的开端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 1. 市场主体关系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2. 市场监督关系 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 3. 宏观调控关系 如财政税收法、金融法 四.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第四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2.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兼具 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1.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共同点:以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区别:从公共利益出发(根本点) A、调整对象不同 B、调整目的不同 C、主体不同
D、调整原则、方法不同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主体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 三.基本原则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3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1、产生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汉谟拉比法典》 最早 《罗马法》 最发达、最完备 《国法大全》 我国 《法经》
1755 法国 摩莱里 《自然法典》 提出“经济法” 现代经济法的开端:
1906 德国 雷特 《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
2、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标志着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开始实行直接干预,以达到本国经济的目的。 我国:
解放前:民国时期 《公司法》
土地革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 19791992 国家宏观调控主要靠计划手段 建国后 经济法核心地位缺位
1993年至今 中国经济法迅速发展的时期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 1、市场主体关系

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解决市场主体规格、准入、行为方式等问题。如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法、独资企业法 2、市场监督关系
重在发挥国家培育市场的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3、宏观调控关系
通过经济法律的功能对市场运行进行适时的调控,重点解决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结构、速度、均衡等方面的问题。如会计审计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计划法

复习:法的基础知识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4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律规范的变动性更大一些 2、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
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兼顾于私的法 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在我国,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相比,经济法没有一个独立的程序法典与之相对应 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1、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A、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共同点: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中法制的组成部分,都以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根本区别:经济法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的宏观调控为出发点,民法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相适应。
具体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管理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调整目的不同:经济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民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懂事民事权益。
c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具有不平等性,民法的主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调整的原则、方法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原则既要体现主体平等的一面,又要服从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体现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的方法,而经济法则采用经济、行政和刑事的综合方法。 B、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等,而经济法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要比行政管理关系广泛、深入得多。至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更是行政法所不可及的。 a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法的主体不同:行政法不包括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
b、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使用行政命令的方法,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而经济法采用隶属关系与平等协商的调整方法相结合,以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3)经济法是一个具有较严密体系的法律部门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2、经济法的作用
1)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3)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多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3.合同自由的原则 4.诚实信用的原则 5.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6.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小结本节课内容,突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强调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授课章节 授课课时 使用教具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1 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2经济法律事实
2 PPT、板书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1.让学生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让学生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确立 3.让学生掌握经济法律事实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分析、归纳与总结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职业操守 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确立 2、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经济法律事实
更新、补充、删节内容
第二节更名: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更名为“经济法律事实”
课外作业
1、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它由哪些要素构成? 2、什么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1 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资格
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无独立法人地位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1)所有权
2)法人财产权 3)经营管理权 4)经济职权 5)债权 6)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最广泛的客体
2)经济行为 3)智力成果
§2经济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1、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二.经济法律事实
1、行为:有意识的活动 1)合法行为
2)违法行为 2、事件:客观事实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列举不同的社会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母子关系……这些关系中哪些是法律关系?

§1 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 2、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 3、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
4、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一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1、经济法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备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承担经济义务。依法成立的经济法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围的,则不再具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人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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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企业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有关人员根据经济法律规定参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时,如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等情况下,会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而具有经济法主体地位。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地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一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四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2)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的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经营管理权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等方面的管理权利。
经营管理权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权利,通常是由非财产所有者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4)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债权
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
6)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照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的客体
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产品、货币、有价证券等。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等。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又称精神财富,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创造取得的成果。如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

§2经济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1、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
指在特定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某种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在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中,部分或全部要素发生改变。 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特定经济法主体之间原有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二.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有条件的,需要有经济法律事实的存在。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 1、行为
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事件
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 2)相对事件: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
回顾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强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强调经济法律关系确立与经济法律事实的关系。


授课章节 授课课时 使用教具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3 经济法律行为 §4经济代理行为
2 PPT、板书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1 让学生了解经济法律行为与代理行为的特征;了解经济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2.让学生理解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表现形式;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理解代理行为的无效与滥用;
3.让学生掌握经济法律行为与代理行为的概念;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分析与归纳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职业操守 1、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 2、经济代理行为的概念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1.经济代理行为
2.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默示形式的判断 3.可撤销的经济法律行为
更新、补充、 删节内容

课外作业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3 经济法律行为
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2. 特征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 1. 分类
1)单方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2)无偿与有偿的法律行为 3 诺成性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2. 经济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1 明示方式 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 2)默示形式 A. 推定形式 B. 沉默形式
三.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四.经济行为的无效和撤销

§4 经济代理行为
一.经济代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2. 特征
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1. 产生 2. 终止
三.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及其法律后果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3 经济法律行为
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法律关系所实施的一种合法行为。 2. 特征
1)经济法律行为必须是主体从外部表现出来的活动

意思表示:能够引发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在意专表现为外部的活动。

地位:经济法律关系须有意思表示方有可能成立。否则,没有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明确,则经济法律关系就建立不起来,即使建立了,也可视为无效或被撤销。 2)经济法律行为是主体有自觉意识的活动 3)经济法律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 1.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单方: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双、多方:双方或多方经协商一致后方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2)无偿与有偿法律行为

无偿:一方在为对方完成某一经济义务时,不能要求对方也为自己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
有偿:一方.要求对方……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仅以意思表示即告行为成立
实践性: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交付标的物方告行为成立。 4)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法规明确必须一定程序或一定格式才能宣告行为成立的法律行为
非要式: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一定的……即可成立.. 2.表现形式 1)明示方式
A.口头方式:适用于即时清结的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确立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同时完成的法律行为) B.书面方式
一般:在书面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特殊:在一般基础之上,必须进行公证、鉴定和登记。 2)默示形式
A. 推定形式:从行为人的作为中推定其所表达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的意思。
B. 沉默形式:从行为人的不作为中确认其所表达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的意思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三.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 经济法律行为主体必须合格 2. 主体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 经济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4.经济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四.经济行为的无效或撤销 1. 无效经济行为:
2. 可撤销的经济行为:经济主体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经济行为。 A.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B.显失公平的经济行为 3.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原物 2)赔偿损失 3)强制收购 4)收归国库

§4 经济代理行为
一.经济代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经济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承担和享有。 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2. 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独立的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和义务 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1. 代理权的产生
1 委托代理:指代理人由被代理人委托,并依法律规定授权而产生的代理行为。 形式:口头和书面
2)法定代理:代理人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一般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和确定的。
3)指定代理:国家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等根据需要指定公民或者法人行使代理权的代理。 2.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三.无权代理的滥用代理权及其法律后果
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2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便利条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小结:
1.经济法律行为概念、分类及其表现形式
2.经济代理行为概念、无权代理及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



授课章节 授课课时 使用教具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5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1课时 板书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1.让学生了解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2.让学生侵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让学生掌握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类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分析与专业文章阅读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职业操守
教学重点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类
教学难点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类
更新、补充、 删节内容

课外作业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5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国家对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职能机关和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二.侵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经济责任 2. 行政责任 3. 刑事责任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复习: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

新课讲授:
§5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国家对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职能机关和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意
1职能机关:计划、审计、银行、财政、税收、工商行政、物价、商品质量检验等机关、仲裁机关和司法机关。 2.意义
二.侵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经济责任:经济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1 警告 2)罚款
3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7)其他 3.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附加刑可以和主刑合并使用,也可独立使用。

小结:




授课章节 授课课时 使用教具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1 财产所有权概述

1 板书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1.让学生了解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2.让学生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3.让学生掌握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专业文章的阅读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职业操守
教学重点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2、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教学难点 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理解
更新、补充、 删节内容

课外作业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1 财产所有权的概述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2.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1)转让所有权 2)抛弃所有权 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4 所有物本身的消灭
5)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1 财产所有权的概述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1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性质:属物权范畴(民事法律范畴,与经济法律关系紧密)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部份 2.特征:
1)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
2)具体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权利。
4具有独占性,是独占的支配权,即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权能:即内容)
1.占有权: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包括实际控制和法律控制 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分: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使用权:对财产进行有效利用(以期获取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主体在原来的财产之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收益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独立权能。
4.处分权: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包括消费和转让。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也是财产所有权区别于其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2)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1)转让所有权 2)抛弃所有权 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4 所有物本身的消灭
5)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课堂小结


授课章节 授课课时 使用教具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2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3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2 板书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1让学生了解财产所有权的种类;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相关内容; 2.让学生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相关内容; 3.让学生掌握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观察、辨析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职业操守
教学重点
1、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2、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的相关内容
教学难点 1.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更新、补充、

删节内容
课外作业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2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一.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2. 概念
2. 单一主体和共有权的主体 三.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3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一.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的概念 二.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的方式 三.民法保护的方法 1. 请求确认所有权 2. 请求返还原物 3. 请求停止侵害 4. 请求恢复原状 5. 请求排除妨害 6. 消除危险 7. 赔偿损失 8. 返还不当得利 9. 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复习:
1.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即组成要素

新课讲授 §2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一.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1. 概念:指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对某一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泛指一切非所有人,所承担的只是不侵犯权利主体所有权的义务。 2. 单一主体和共有权的主体
单一主体:同产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
共有财产权:两个或多个单位或个人,共同对一件财产拥有所有权。 共有财产权分类
A. 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同拥有的财产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B. 共同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其收益不按比例进行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其处分必须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只有在共有关系结束时,才可以划分份额。 三.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 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义务:遵法等
3. 非财产所有权人的义务——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四.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 客体:物(有形物)
注: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再作为物权的客体。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五.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1. 国家所有权
2. 劳动群众集体财产所有权 3. 私人财产所有权
4.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所有权 5. 混合经济财产所有权 §3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一.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的概念
指国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保护所有人依法对其则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 二.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的方式
1. 民法:强制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以保护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 2. 行政法:行政制裁的方式,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3. 刑法: 三.民法保护的方法
1. 请求确认所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性质: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方法,不需要建立在其他保护方法的基础之上,而其他的民法保护方法是在确认所有权基础之上进行的。
2. 请求返还原物: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依法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注意:
1)只有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共有情况下,每个共有人均有此权利。
2所有人只能对非法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合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3)当原物由原来的占有人手中转移到第三人手中的处理方法: A. 第三人占有该财产是有偿的:若为善意占有,则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若为恶意占有,则所有人可以无条件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包括已经已取得的收益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B. 第三人占有该财产是无偿的,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所有人都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4)所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原物必须存在
5)返还原物时,必须将财产转移至所有人手中,才能视为返还。 3. 请求停止侵害:可直接向当事人提出,也可向法院提出 4. 请求恢复原状 5. 请求排除妨害 6. 消除危险 7. 赔偿损失 8. 返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财产,使他人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条件:一方获得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
他方受到损失是因为一方获得利益引起; 一方获得的利益不是合法取得,没有法律依据。
9. 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
课堂小结: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与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授课章节 授课课时 使用教具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1企业法概述 §2全民企业法
2 板书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1.让学生了解企业的特征;企业法的概念;企业和政府关系 2.让学生理解什么是企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3.让学生掌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观察、辨析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职业操守
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更新、补充、
1.厂长的免职
删节内容
补充:
2.企业的清算(清偿程序)
课外作业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1 企业法的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2.分类 二.企业法的概念

§2 全民企业法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概念: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 (广义) (狭义)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的条件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 1)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2)分立: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 3)转产: 4)停产整顿
3.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
4. 企业终止的清算 清偿程序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2. 义务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1. 厂长(经理)负责制 1)概念: 2)厂长的任免 3)企业管理委员会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四.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1. 政府与企业的财产关系 2. 政府与企业的管理关系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1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2. 特征:
1)社会经济组织
2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3)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 4)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3.分类 1)按内容 2)按规模
3)按组织形式的不同
4)按企业和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全民、集体、私营与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
1. 概念:调整企业设立、组织、运行和对企业实施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现行的企业法

§2 全民企业法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概念: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
(广义)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的条件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
1)企业的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2)企业的分立: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 3)转产:
4)停产整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 1)解散; 2)破产;
4.企业终止的清算
1)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2)企业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3)在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全部债务时,一般应在支付必要的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是职工工资;二是国家税收;三是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1. 厂长(经理)负责制
1)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概念:
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经理)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2)厂长的任免
任:A.政府主管部门任命,须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B.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须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免:A.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政府主管部门罢免; B.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罢免; 3)企业管理委员会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四.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1. 政府与企业的财产关系: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行使经营权
2. 政府与企业的管理关系:政企分开

案例分析

课堂小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授课章节 授课课时 使用教具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3 个人投资企业
1 板书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1.让学生了解个人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2.让学生理解个人投资企业的设立;个人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观察、辨析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职业操守
教学重点
1.个人投资企业的设立
2.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条件
教学难点 1.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
更新、补充、

删节内容
课外作业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3.个人投资企业
一.个人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2. 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与责任 2.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复习: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3个人投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1.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 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 提出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②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③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 经营范围。 2 工商登记
3 分支机构登记 4 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与责任
1)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 所欠税款;③ 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课堂案例分析

课堂小结



授课章节 授课课时 使用教具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4 合伙企业法
2课时 板书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1.让学生了解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2.学生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3.让学生掌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观察、辨析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职业操守
教学重点
1.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损益分配与债务清偿、入伙与退伙
教学难点
1.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2. 利润分配与债务清偿
更新、补充、
将书上的第四节与第五节合并,并将有关内容做适当调整与增删
删节内容
课外作业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4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1. 合伙企业的相关概念: 1)合伙: 2)合伙企业:
2.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3.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三.合伙企业财产
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 合伙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分配 4. 债务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1. 入伙 2. 退伙 1)自愿退伙 2)法定退伙
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1. 合伙企业解散 2. 合伙企业清算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复习
1. 个人投资企业的特征 2. 个人投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4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1. 合伙企业的相关概念:
1)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2)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由各合伙人组成:一个合伙企业要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 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确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合伙企业得以设立的前提,也是合伙企业的基础。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未形成合伙关系,合伙企业便不能成立。
3 企业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合伙关系,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4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含义:A. 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B. 每一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3.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达成的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三.合伙企业财产
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在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中,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即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3. 合伙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分配 1)合伙利润或亏损分配原则:
A.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B.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C.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 债务清偿:
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的比例,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注: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五.入伙与退伙
1. 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自愿退伙: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A.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B. 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
法定退伙: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
A. 当然退伙。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注: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连带责任。
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1. 合伙企业解散 2. 合伙企业清算 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合伙企业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课堂小结




授课章节 授课课时 使用教具
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法概述 §2公司债券 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
2 板书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1.让学生了解公司法的概念和作用;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与发行条件; 2.让学生理解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3.让学生掌握公司的概念;利润分配的顺序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观察、辨析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职业操守
教学重点
1.公司的概念 2.利润分配的顺序
教学难点 1.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更新、补充、

删节内容
课外作业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1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1. 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 2. 按公司的组织系统为: 3. 按公司的管辖分:
三.公司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1.概念
2.适用范围:

§4 公司债券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1.公司债券的概念 2.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3. 公司债券的种类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3.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4



公司的会计账册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顺序 2.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3.股利的分配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1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特征:
1)公司是法人 2)公司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3)公司必须依法成立 二.公司的种类
1. 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 按公司的组织系统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3. 按公司的管辖分:总公司与分公司 三.公司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1.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适用范围:
1)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在我国境内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公司法》。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些有关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4 公司债券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1.公司债券的概念: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1)公司债券表示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票表示投资者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拥有股东的一系列权利。
2)公司债券的本金到期退还;公司股票所表示的股金则不允许退还。
3)公司债券的利息是固定的;而公司股票的收益可能较高或者较低或者没有或者是负收益(亏损,风险比债券大。
4)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优先于公司股东得到债务清偿。 3. 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成熟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选择权。非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凡在发行债券时未作出转换约定的,均为非转换公司债券。
3)按公司债券是否以公司财产为抵押而分为抵押公司债券和无抵押公司债券等。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尚未偿还的部分。 3)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1)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除具备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2)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4.公司债券发行的 1)由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2 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公司债券的承销
5)认购并缴纳公司债券债款 6)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1.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2.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自己约定 3.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转让或者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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