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教程文件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下文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欢迎阅读!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
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七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第八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条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
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