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得单位与保安员得管理,保护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就是指: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得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得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得门卫、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项、第项中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得单位。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得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与自行招用保安员得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与保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得管理、教育与培训,提高保安员得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与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得合法权益。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她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与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得保安从业单位与保安员机关与其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公安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得注册资本;拟任得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任职所需得专业知识与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有与所提供得保安服务相适应得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得资格;有住所与提供保安服务所需得设施、装备;有健全得组织机构与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得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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