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条件是什么?应履行哪些程序?

  《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都规定,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罢免代表的具体理由,从理论上讲,按照列宁提出的“人民有权随时撤换由他选出的代表”这一思想,不一定要犯了错误才能罢免,只要选民认为某些代表不称职或者没有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就可以提出对其的罢免要求。实践中,罢免理由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违法犯罪,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刑法、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等。②违反纪律,如违反党纪、各种工作纪律、代表纪律等。③道德上有瑕疵,如生活作风不正、损人利己、缺乏社会公德等。④工作不称职,既可以是本职工作不称职,也可以是代表工作不称职,如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等。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履行下述五个方面的程序:

  (1)对于县级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的内容应当包括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的签名。

  (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是多方面的,包括罢免理由的事实依据、主观动机、客观原因、危害后果的轻重、事后改正情况等。

  (3)县级人大常委会收到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后,应当将其印发给原选区选民。印发形式可以是印发给全体选民;也可以选民小组或者家庭为单位印发,相互传阅;或者在醒目处张贴。同时还应对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必要时应进行调查,走访选民,征求意见,了解真相。

  (4)对罢免要求的表决。经过深入调查核实,如果罢免要求成立,应立即着手准备表决。如果罢免要求确属由于误解和对情况不了解提出,应向有关选民把问题解释清楚,由选民决定是否撤回。为了保证表决罢免要求的顺利进行,表决之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如印制好表决票、提前通知表决时间和地点、核对选区选民人数、确定监票人和计票人等。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罢免要求。有关负责人员可以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员。主持人员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弄虚作假。表决的有关情况,如选区选民实有人数、参加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赞成、反对、弃权票数等,应如实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表决对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可以请乡级人大主席或者副主席协助办理。罢免要求的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5)对罢免结果的公告。罢免决议通过后,要立即把罢免结果通知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主席。县级人大代表被罢免的,其罢免结果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并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级人大代表被罢免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县级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级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被罢免的人大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应当自罢免决议通过时生效。

  罢免代表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在行使罢免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①依据《选举法》的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如果原选区不同意罢免,不能强行撤销代表资格。

  ②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如果原选区已划出本行政区域,在这种情况下仍可以将该代表的犯错事实告知原选区选民,经过工作,由原选区选民决定罢免。

  ③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时,原选区选民发生了变化,选民过半数应按罢免时的选民人数计算。选民登记可以按照《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④罢免人大代表,表决时是否可以委托投票,法律没有规定。考虑到罢免人大代表的严肃性,罢免代表则不宜采取委托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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