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014714日校务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深入推进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的具体措施,是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举措。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2014]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标准、奖金来源和名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划拨,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当年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宣传部、监审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院统一管理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本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和组织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各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主要党政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院(系)相关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教务员、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

第三章 参评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范围与条件

奖励范围:

1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含学术型学位、专业学位)

2、我校二、三年级的研究生,按注册时间算,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除外。

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表现突出;

5.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读期间,博士生以北京体育大学为申请单位主持省部级课题以上,或以北京体育大学为通讯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SCISSCIA&HCI、国内核心期刊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硕士生参与省部级课题以上(排序在前3名者),或以北京体育大学为通讯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读期间取得全运会前3名,亚运会前6名,世界杯、世锦赛、奥运会8名以上成绩

6.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

7.身心健康。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院(系)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条 为奖励优秀,以下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不占各院(系)分配的名额,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院(系)评审:

1.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2.品学兼优,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考虑覆盖面,一名导师名下只能一名研究生获奖。

第12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 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

3. 未能修满学分,不能按期毕业研究生;

4. 在读期间,已获国家奖学金的材料不重复使用;

5. 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6.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研究生;

7. 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8.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研究生院在收到上级机关确定的名额后,及时组织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上学期完成。

第十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人意见一般由导师填写。

第十 院(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院(系)教研室、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 院(系)国家奖学金初审由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公开答辩。学院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第十 院(系)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院(系)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 院(系)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十九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底,研究生院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于11月底前将国家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研究生院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 研究生院若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北京体育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进行处理。

毕业时未按时完成学业,即未达到毕业、学位标准要求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

获奖研究生在读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

第二十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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