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法律知识。关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两种观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第二十六条提及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行政处罚。理由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三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就如同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今后无论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是在哪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出现,都不改变其行政处罚的属性一样,既然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确立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行政处罚,那么无论
其出现在哪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都不改变其属性。而且从管理相对人角度出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带有惩处性质,对管理相对人的影响甚至会大过于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其主要理由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规定,财政部规章除可以设定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他的行政处罚必须要有上位法依据,而且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作具体细化。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条例》第七十三条都规定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措施,但“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并不一定就是捏造事实投诉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如有些投诉仅仅是认为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没有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便不能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6种情形及《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对应。因此,不能认为2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是对上位法的细化。而既然不是对上位法的细化,部门规章也无权新设警告和罚款之外的行政处罚,据此,2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不属于行政处罚,只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在持第二种观点的人看来,20号令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可以理解为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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