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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6,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院规院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学院阶段的管理,是学
生学习、生活和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四条全日制专科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全日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年。我院实行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教学方案,学分制实行弹性的学习年限规定,允许提前或延长毕业期限。论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年限多少,毕业时学制均以专科三年制计,本科四年制计。第五条学生在院学习年限,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提前一年或延长两年毕业。专科四年期满,科六年期满,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属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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