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待遇按以下规定发给: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四、工作人员患病以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婚假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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