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区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南宁市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并能在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自住住房。该住房应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第六条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自住住房类型包括:(一)新建自住住房。属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属单位房(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的,售房单位已办理相关立项批文手续,在南宁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备案、预告登记及抵押权登记的住房。(二)再交易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能在南宁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权登记的住房。(三)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已开始建造、翻建、大修,能在南宁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住房。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年龄在18周岁(含)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S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应符合以下要求:L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且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2.申请贷款时缴存状态为正常,自贷款申请日往前推算须按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至少正常汇缴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五)借款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六)为购房人,已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证明,同意用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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