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本村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三、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委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民主推选产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5—15户推选1名代表。村民代表因故缺额时,按原推选方式补选。
四、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经村民会议授权,可行使以下职责:
1、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好建议;
2、审议通过本村社会发展、村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批准较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方案及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4、决定由村民承担的各项具体义务及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5、改变和撤消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前,村委会应向村党支部报告会议议题,并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凡属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村委会要提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通知村民代表,使村民代表能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意见。
八、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为有效。
九、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决定须经与会人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或决议,如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