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楚雄师范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党内监督制度实施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内监督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章规定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及其所属机关党委、党总支、支部、党员。

第二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和下属机关党委、各党总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校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具体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及《中共楚雄师范学院议事制度》执行。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机关党委和各党总支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党总支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校党委委员和机关党委委员、各党总支委员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第五条 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委员、各党总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第六条 校党委、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应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第七条 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班子中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和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第八条 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有完整记录。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第九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第十条 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党委会、书记办公会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体党员通报。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纪委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党员通报。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机关党委和各党总支对于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一)重大突发事件;

(二)重大安全事故;

(三)特定时期教职工反映出的思想动态和情况;

(四)对本部门的教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六)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事件;

(七)其他应该报告的重大事项。

同时,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行政班子及其成员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第十四条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第十六条 学校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是: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一)本人经济状况,含工资、绩效津贴、奖金、福利待遇和其它收入等;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参加集资建房、营建、买卖、出租私房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子女出国定居、本人因私出国及其在国外的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理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

(七)其他应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于每年填写一次《楚雄师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填报表》送交学校纪委。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校级领导的述职述廉工作按上级党组织的安排进行。学校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委员和各系处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干部年度履职考核同时进行,时间定于每年12月中上旬。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教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

第二十一条 在述职述廉后,学校党委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履职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评定履职等级。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机关党委和各党总支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即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于每年6月或10月召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

第二十七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机关党委、各党总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党总支确定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校党委应派人参加各党总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为机关党委或各党总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组织人事部和机关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年应当参加三个以上系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纪委要重视通过信访处理,对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

第三十一条 凡向校党委、纪委检举党员或机关党委、各党总支、支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校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当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楚雄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第六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系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系处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

第三十四条 党委、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

第三十五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纪委和组织人事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委、组织部留存。 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

第七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宣传部门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利用有关会议、校报、广播、网络、宣传栏等新闻媒体进行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

第三十八条 宣传报道工作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有关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宣传部应结合实际,制定《楚雄师院舆论监督实施办法》,并认真执行。

第八节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委员,机关党委委员和各总支、支部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总支、支部决定决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

学校纪委委员,机关党委纪检委员和总支、支部纪检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或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决定决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

第四十一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

第四十三条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

第九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委员、机关党委委员和各党总支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

第四十五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第四十六条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四十七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第四十八条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商组织人事部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XX129日起施行。

《楚雄师范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
下载文档
热门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