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样本

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章程
一、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学位评估委员会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办法》关于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调节和导师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负有评估、审议、评估和指引等职责。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立两级学位评估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和学院(部)学位评估分委员会(本章程凡浮现“学位评估委员会”均指两级委员会)。
第四条学位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具备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二)热爱教诲事业,工作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熟悉国家和学校关于学位教诲与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普通应具备正高档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副高档专业技术职务委员数量,无特殊状况,不得超过委员总数四分之一;分委员会主席必要具备正高档专业技术职务;
(四)任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可以履行委员职责。第五条校学位评估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估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25人,任期四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
(二)校学位评估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校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和研究生院院长为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副主席。
(三)校党委书记、教务处处长、学位办公室主任、各学位评估分委员会主席为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委员。

《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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