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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北省学位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院拟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六个学科门类。第三条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我院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第二章工作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其他成员从本院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二)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和其他事项;(五)组织对本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制订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学位证书的发放以及处理学位授予工作的其他日常行政事务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系分委会各由79组成,任期三年,分委会主席一般应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会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理所属学科的学位工作。系学位评定分委会的成员,从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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