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是否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1. 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是否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2号)规定: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2. 我所管辖的一户企业采购的商品准备对外出售,于2010年改变了用途,将部分商品用于公益性捐赠。此部分商品在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属于无偿赠送,故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同时,该部分视同销售货物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3. 我公司采购的设备由于出现问题,发生退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请问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我公司能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由于企业为退货发生的运费,发生退货说明企业购进货物的行为并未实现,故该部分运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 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设备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你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属于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hnyd./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设备,则可以抵扣。

5.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是否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所以,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达标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根据国税发(20061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7.听说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扩大了,请问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115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8.我是一般纳税人,总听说要做初始发行,那么什么是初始发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6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1) 企业名称;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2) 税务登记代码;     6)开票机数量;

    (3) 开票限额;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4) 购票限量;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9.我是一般纳税人,开发票时购货方要清单,现在税务局又不卖,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6]81号)规定:我市纳税人凡使用防伪税控WINDOWC版开票系统的,使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凡使用DOS版开票系统的,使用单独填制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征增值税劳务清单》。《销货清单》一式两联,销货方纳税人、购货方纳税人各一联。

10.存货盘亏损失依据哪些资料确定的?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11会计和税法对亏损的定义有何不同?

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年末本年利润科目未结转之前本科目的余额为借方余额,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的亏损额。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12.我公司融资租赁一台大型设备,税管员不让扣除租赁费,请问对吗?

税管员不让税前扣除租赁费是对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所以按照规定,税管员不让税前扣除租赁费是对的。

13.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时是否必须出具相关票据?

根据财税[2010]45号文的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本市为《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4.库房被盗怎样做财产损失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进行报损的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5.给车间职工买的劳保手套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6. 我单位购买货物,已经通过银行结算,取得对方发票,后经税务机关查询,发现是真票大头小尾开具。但确是真实业务,是否可做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税前扣除管理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以上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17.我公司于2010年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问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你公司上述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18.哪些费用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44条规定:

    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费用为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9.某纳税人为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咨询其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公告)第三、第四、第五条规定:

    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仅在我市跨区、县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时也在我市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我市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一并就地缴纳。

    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凡在我市设立跨区、县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登记确认单》。

20.农作物的生产都免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1.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吗?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2.单位想购入一台环境保护的设备,请问有何规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0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此规定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3.如何确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等符合税收抵免条件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1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4.纳税人既缴纳增值税,又在地税缴纳所得税,临时到外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国税还是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25.我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请问我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七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本公告自20114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2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期办理是否处罚?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五条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一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另外该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7.非居民企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还是由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发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应强调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要求非居民按所得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缴纳所得税,这是我国税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目前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主动申报的情形仍不够理想,为了提高非居民的税法遵从度,提高征收率,必须增强非居民自行申报的意识和纳税申报管理。因此,《办法》对纳税申报义务、期限、地点、征收方式、资料提供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便于纳税人掌握和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同时规定了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28.我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请问这笔业务我公司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29.查没的香烟再销售时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及修订部分文件规定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7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烟草专卖局查没的进口烟和国产烟在销售时,对销售单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0.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1.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如果用于投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何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特准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有: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4.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5.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6.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消费税完税分割单。

32.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库出口的货物是否可以申报退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六条规定: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33.企业所得税中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4.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居民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减半征收期间适用税率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5.下岗失业人员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035 号)文件规定: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4号)自201111日起停止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12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11日至201312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12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12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36.企业通过从银行买卖的货币型基金取得的分红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属于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又不是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37.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要求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8.我公司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哪张附表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2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39.企业所得税清算要处理的内容?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1年第6])规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40.企业减免税项目所得亏损时,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41.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42.我单位用财政拨款购买了设备,可以提折旧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其支出也不得扣除。

43.什么是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4.哪些情况属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5.我公司1994年买了一块土地,当时购买的价值是1400多万,2010年该土地的市场评估价格大概是3200万。我公司打算以该土地作为出资方式,投资另外一家公司。请问:我们以土地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按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1.按转让资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用土地投资应为财产转让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2.按投资业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确定投资成本。

46.我公司从福建某公司购进材料, 该公司200912月开出发票10万元,并且我公司已入账。由于经办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7月份才取得发票,请问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该笔10万元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该笔10万元费用可以在2009年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7.企业重组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亏损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48.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如何向税务机关报送?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9.我公司系在东疆保税港区内注册的外资企业,有双方股东提供的有息借款,股东应得的利息应由我单位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24号公告),其中第一条中提到非居民企业的利息所得等虽未支付,但已记入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可理解为:若我公司在今年的所得税申报中将此利息进行纳税调整,即税前不扣除,今年就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而若在明年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再进行纳税调整而扣除此利息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你公司2010年度发生的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作为当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0.我公司发生到期应支付非居民企业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该何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企业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1.我公司为内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国税缴纳。请问我公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该先到国税还是地税办理?

  你公司应该先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后,再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其主管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顺序遵循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先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持《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注销税务登记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再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纳非增值税的企业,先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持有关资料再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52.以前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无照户纳税人,现已领取营业执照,是否需再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53.请问无照经营户,可以领用国税发票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54.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企业内部发生的收付款往来不属于应税行为,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

55.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计入企业利润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其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收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无须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6.我公司对外已提供劳务,但未收到对方支付的劳务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提供劳务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无论是否收到对方支付的劳务款,均应确认收入。对企业应收未收的劳务款,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条件的,可在税前扣除。

57.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贴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11日至201012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8.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9.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60.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哪些情形视同销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6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否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62.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是否有新的变化?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计算,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即: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63.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什么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aigushi.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64.皂脚可否按照农业产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0号)规定,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5.我企业是一家从事页岩砖生产的一般纳税人,页岩等原材料从本县和邻县购入,请问我企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吗?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者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综上所述,由于你企业页岩等原材料是外购的,不符合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所以不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6.我企业转让信用证,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该企业发生的此笔业务既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不涉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6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8.我是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一般人为何需要变更税号?

 根据《国家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69.生产门窗的企业在销售门窗时收取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押金),用于保证经销商在销售门窗时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如果经销商遭到投诉,此保证金就不再退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退还保证金给经销商。请问生产门窗的企业收取的这部分用于保证安装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收取的因经销商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并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退还的保证金,则不征收增值税。

70.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有进项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查补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16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71.我单位是从事药品批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使用单位,请问是否必须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

    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13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执行。

7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予开具和不予开具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3.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74.我单位是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于筹建期,目前购进一批钢材用于修建厂房,为此支付的运费能否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抵扣进项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修建厂房购进钢材的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是否需交叉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除以上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抵扣凭证如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不需要待交叉比对通过后抵扣。

76.辅导期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77.我单位拟于20114月进行资产重组,请问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3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78.校办企业增值税可否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此政策已停止执行。

79.货运发票应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80.我们是一家新办且正在建筑中的企业,尚未投产。准备近期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购进一批各种管材等物资,主要用于设备安装配套等在建工程,这批物资是否可以作为固定资产项目抵扣增值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你公司尚属在建阶段,购进的工程物资品种、数量很多,各种物资具体用途广泛,在你公司哪些物资可以抵扣增值款,请参照上述规定。

81.我公司生产销售的机器设备需要调试安装,如何确定收入时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82.关于企业租金收入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83.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所得税如何扣除?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 号)第十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发生相关费用分摊问题: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相关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84.我单位近几年的效益不错,想给职工上保险,请问哪些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5.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7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7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86公司发生的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如何扣除?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87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你企业属于持续经营的企业,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88.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2011年度是否继续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

201111日至2011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9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陆续到期,4月份预缴所得税时能否享受优惠税率?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所〔20093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及信息维护相关问题的通知》(所得税处函〔20112号)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之前尚未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季度预缴时需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报送备案申请报告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备案后,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90.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差额。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91.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9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预计的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否能扣除期间费用,然后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93.何谓发票,如何领购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94.我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95.纳税人的哪些物品不在税收保全的范围之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96.我公司的投资方正在计划进行股权重组。由于我企业的股权重组的双方都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因此已经请境外的评估机构出具了关于股权的公允价值的报告。请问: 如果请了境内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与境外的机构出具的价格不一致,那么税务局会按照哪个评估价格作为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

按照《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九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如果你们企业已经聘请了境外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当按照4号文件的规定,聘请境内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再出具一份报告。评估报告给出的评估价格只是作为税务局审阅股权重组事项的一个参考依据,税务局最终会对企业的整体股权重组情况进行考虑,然后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97.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第二条第三款也应列示。

98.我单位是201012月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参加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需要年检。依据《关于做好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发〔201120号)第一条规定:

联合年检对象:凡于20101231日以前在我市经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投资的企业),均为本次税务年检对象。20111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不参加年检。

99.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11日至201512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0.我是生产农副产品的专业合作社,请问蔬菜罐头属于蔬菜类吗?蔬菜的具体范围指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大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大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01.请问税务人员在进行那些工作时,应当采取回避制度?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102我企业是生产挂面的公司,请问:增值税税率是17%还是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文件规定: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103.申请领购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104.请问税务机关对新式发票专用章的式样有何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105.请问201121日后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是否还可以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的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2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12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106.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其中有17%税率的货物,也有13%的货物,作为价外费用的运输费只收取了一笔,此笔价外费用按照什么税率计征销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该纳税人应将该批货物的价款及运输费用按照不同税率分开核算,否则所有运输费用按17%的税率进行换算并计征销项税额。

107.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稽查查补的以前年度销售额应计入哪个年度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108.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中的保险费可否一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109.我公司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二条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10处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也执行180天的申报抵扣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处于辅导期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也是180天,但是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期限与非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略有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111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新开业企业如何确定?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112.我单位生产混凝土砌块,生产原料中废渣超过30%,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132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开具发票有没有新的要求?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1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后,新式发票专用章自何时开始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2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12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115.我单位同境外某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已计入本期营业成本,但尚未支付,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支付非居民企业租金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116什么是企业重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172010年执行的财税[2009]133号文件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已截止?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201111日至2011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2010年的优惠政策延期一年。

118.我是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适合我吗?

企业所得税法不适合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119.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究竟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120.核定征收的企业(按收入乘以核定税率方式核定征收),做固定资产清理时,计算所得税时收入按什么确定?是按照固定资产销售金额还是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收入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该企业应按照转让该资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为应税收入额。

121.我公司属劳务派遣企业,询问派遣员工工资、保险和三项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处理?

依据《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文件规定:

    (一)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二)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帐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三)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122.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列支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 )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不能列支的情形

    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不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

    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

    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123.企业租赁交通工具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24.企业减免税项目产生的盈利以及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是否应当用于弥补当期或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125.海关对进口货物征税时,把软件许可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问在计算美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与软件许可费相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算不算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如果不让扣除,是不是在事实上对软件许可费重复征税了?能否具体说明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都包括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任何税费支出。同一笔收入既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重复征税问题。目前,在源泉扣缴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尚没有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

126.我是一家内资企业,可我有进出口业务,去年的进出口额度是3.2亿美金,我的企业还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吗?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免予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你公司虽属于内资企业,但要看进出口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且关联购销额是否大于2亿元人民币,若你公司关联购销金额大于2亿元人民币,则应准备同期资料。

127.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28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主要包括:

   1 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2 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3 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

   4 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5 改变产权关系;

   6 改变注册资金等。

129.我企业完税凭证遗失了应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的规定:纳税人遗失了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130.税务机关对企业在哪些情况下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131.取得的铁路运输的铁路货运单,其中货运单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因此,取得的铁路货运单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费"是可以抵扣的。

132.我公司先购进货物,后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先购进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33.企业购买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13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今年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制造自用机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11日以后(含1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因此,纳税人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制造自用机器,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135.年销售额超过标准并符合规定的,怎样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136.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销售宠物饲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企业销售的是宠物饲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一般纳税人企业按13%缴纳增值税。

137.我是一福利企业,被查补的增值税可否享受先征后退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138.我是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一般纳税人,再生资源增值税2010年底以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现已经到期,请问有没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目前还没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

139.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

  140我是双定户纳税人,每月申报时,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如何进行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的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1.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2.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141.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如何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11日起至20101231日止执行。

  142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税前直接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143.我企业新购买一辆汽车,请问: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的价格和支付相关税费以及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依据基础。由于汽车购置税和牌照费归属于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因此,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144我公司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核算,询问确认劳务收入的条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145.我公司为总机构,需要向分支机构调拨一部分货物,属于视同销售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以该公司的调拨不属于销售。

146.税务机关对我单位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请问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147.我单位是20111月份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新企业,经营范围中既有国税项目也有地税项目。目前我单位暂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在地税缴纳?

   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

    新设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的应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新设立企业除外),由企业提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的书面声明,承办企业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声明,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对主营业务暂时无法确定的,承办企业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可暂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第一项业务,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国税、地税机关依据企业实际主营业务情况,进行调整、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148.企业的不征税收入超过5年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9非盈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 非盈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作为免税收入。

150.树苗培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duoxue./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51.关于制种企业的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重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152.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3.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54企业自查过程时发现存在多缴税款,是否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155.税务管理中所称的非正常户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56.我公司取得政府补贴收入的研发项目要三年完成,该补贴可以分期计入收入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补贴收入要在实际取得的年度,一次性计入损益。

157.工会经费所得税前列支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20107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58.我单位投资了一家企业,现这家企业注销清算,分回了一部分资产,请问如何缴税?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159.职工在工作中不慎出了事故,治疗费用已列入福利费,出院后单位给了一部分补助,这部分补助是否也列入福利费科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员工发放的补助,可以作为职工困难补贴或生活救济费在福利费中列支。

160.我单位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应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的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1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161.企业向总部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全额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

    你单位与总部构成了关联关系,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62公司搞促销活动,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公司商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赠送的商品是否确认收入?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163企业在筹办期间的筹办费能否计为当期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上述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筹办期间是不计算为亏损年度的,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16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研究开发活动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165.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如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166.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67.我公司是一外资企业,由于外方发生了股东转股业务,我公司为其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135.5万元,问:我公司为其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税务机关能否给我公司提取手续费?具体提取比例是多少?

依据财行[2005]3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税务机关按代扣代缴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16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何时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69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是否可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70.辅导期纳税人如需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应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171.在什么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172.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怎样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173.我公司收到一张外省增值税发票,由于密码区有污染无法认证,对方要求我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我是否应开具,如何办理?

贵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污染造成无法认证,应由你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给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 18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74.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何时可抵扣,会计上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175.我单位有一笔境外劳务收入,已在境外完税,回国后还缴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所以,你单位的境外收入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相关规定在抵免限额内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76我公司拟申请境外所得税抵免,请问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号)的有关规定: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其在中国境外已经实际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境内、境外所得分国别(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税额、抵免限额和实际抵免税额。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给予税收抵免。

177.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现在外方股东想转让股权,是否纳税?

依据《国税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jiaoqiba./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如果有股权转让所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78.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179.税务机关能否为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综上所述,个体户不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税务机关应为所辖个体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是否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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