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投诉处理制度

患者投诉处理制度

为及时处理各种投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院 形象,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妥善处理病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履行 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根据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投诉途径与渠道

1医院公众场所挂设意见投诉箱,投诉监督电话0735-*******、各科室挂设意见薄(本)。

2、建立院总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3、院考核办为综合接待受理、协调投诉科室。

二、受理投诉条件

1、投诉者必须是到我院治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3、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投诉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

   三、投诉处理

1、院综治办建立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2、投诉人到院领导、职能部门、科室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按程序办理,但必需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处室,受理处室对投诉事件当时不能答复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

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4、投诉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为首的职能部门牵头,其余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投诉的处理。

5、在调查核实投诉事件时应有两人随行,要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调查人签名盖章。

6、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7、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助、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8、投诉处理完毕后,整理相关的资料,立卷归档,留档被查。

四、处罚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2、对收到的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3、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不受理的;

4、因投诉事件故意挑拨离间、激化矛盾的;

5、职能部门未在规定期限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的;

6、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的;

7、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8、将投诉人的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未经投诉人同意外泄,或转给被投诉的人员或部门的。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患者投诉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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